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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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2)3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现将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24日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吉林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2、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排污许可审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的质量监管。协同执法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审查,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质量进行监管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将排污许可执法

3、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排放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对排污登记单位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可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等内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开展核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线索反馈给执法机构。第四条省、市(州)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

4、三方技术单位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对提交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填报排污信息。持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上传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并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排污许可审批机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全国

5、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监管执法信息,并将对排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开展排污许可差异化监管,对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单位名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公众举报投诉多的排污单位,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应当包括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

6、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年度执行报告在季度和月执行报告的基础上,增加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第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规范性抽查。市(州)排污许可审批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提交年度、季度和月执行报告,对排污单位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线上核查,并形成问题清单移交

7、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的方式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做出说明,对涉及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制定监测方案和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

8、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重点核查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形成问题清单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发生异常和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十年以上。第十三条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时,应对环境管

9、理台账进行现场核实。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改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的事项或载明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注销等管理。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自查,自查中存在需要整改的问

10、题,排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排污许可审批机构。对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排污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审核方式包括逻辑筛查、重点详查和现场检查,对于逻辑筛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详查,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检查。排污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对本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改正。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许可审批机构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的处(科)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负责环境监测业务的处(科)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负责行政执法的部门或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试行)(吉环环评字(2019)20号)同时废止。此前执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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