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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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公安、法院、卫生、财政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家、省的殡葬政策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指的无人认领尸体,特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的尸体。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发现地的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殡仪馆自接到公安部门接运尸体的通知起4小时内予以接运。第四条公安部门在出具的殓葬证明上必须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

2、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和明确签署处理意见。第五条在医院内因病正常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收治医院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收集遗物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工作;在医院内因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所辖的公安部门按第三、第四条规定处理。第六条无人认领的尸体应自运至殡仪馆后90天内火化,但依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允许不火化的除外。第七条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八条殡仪馆负责将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第九条防腐保存期满后,公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火化手续或经殡葬单

3、位的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但累计防腐保存时间不超过90天。第十条除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时处理外,非案件尸体且死因明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即时火化:(-羟公安部门法医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的。(二)尸体已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第十一条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殡仪馆按实际成本只收取运尸费、火化费、防腐费和骨灰寄存费。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保存期限(60天)内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报财政局核拨;超过保存期限的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出具殓葬

4、证明的公安部门负责。市殡仪馆处理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市财政解决,斗门殡仪馆处理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尸体发现地的区财政负责解决。第十三条依法被判处死刑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按无人认领尸体处理。第十四条无人认领尸体的骨灰由殡仪馆免费保存三个月并做好备案记录。无人认领尸体的骨灰在保存期内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骨灰保存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第十五条民政、公安、法院、卫生、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第十六条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不及时处理的。(二)故意拖延处理,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第十七条因治安、交通、医疗等安全生产造成的而有明确责任方的死者遗体或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但有丧主家属的死者遗体均不属本办法之列,死者的丧葬费用由责任方或丧主家属承担。第十八条对死因明确的死者遗体,丧主家属或受托人应自接到殓葬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后及时办理火化手续。第十九条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法院、卫生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第二十条外国人、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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