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730196 上传时间:2024-12-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5.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4)3号)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民政厅对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民政厅2024年6月27日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四川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参照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四川省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织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优的目的。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

3、(AAA)、2A级(AA)、IA级(八)。2A级、IA级可简化程序,结合年检年报、口常监督等工作方式进行确认。3A级(含)以上等级通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确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具体起止时间由负责评估工作的民政部门确定.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原有评估等级。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对下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民政厅统筹指导全省5A级社会组织评估,市(州)民政部门统筹指导所在市(州)5A级、4A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请市(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二

4、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组建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会成员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指导职能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加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专家管理、实施实地评估和评估委

5、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办公室工作。评估办公室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作。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评估专家入选条件、退出要求及相关程序。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九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四)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参与更高等级评估的,根据评估工作安排确定。第十条社会组织有下

6、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木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两年内有被降低评估等级情形的,三年内有被取消评估等级情形的;(六)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七)未按规定成立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的:(八)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推荐由本级评估且在评估市效期内的5A级、4A级社会组织参加所在市(州)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

7、。市(州)民政部门可推荐由本级评估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5A级社会组织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制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应兼顾社会组织的共性和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评估标准应向社会组织公开发布。第十四条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由四川省民政厅制定。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四章评估程

8、序和方法第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组建评估委员会及评估办公室。(二)评估委员会制订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及评估指标、组建评估专家组。(三)民政部门确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四)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照通知或公告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五)评估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确定参加评估社会组织名单。(六)评估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七)评估办公室、评估专家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评估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八)评估办公室总结评估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九)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

9、作H.(十)评估办公室接受参评社会组织异议和社会公众举报,并进行查核。(十一)公示无异议或查核后,评估委员会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相关公示情况。(十二)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并发布公告,向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画。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可根据不同等级的评估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式。评估方式主要包括:-)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二)实地查看,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项目开展场所实际工作情况。(三)座谈问泡,通过参评社会组织介绍,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四)个别访谈,与参评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会成

10、员、会员代表、财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与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和群众进行谈话,了解党建工作等情况。参评社会组织应当I按照评估专家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七条评估办公室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参评社会组纵的理事、监事、会员、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了解其社会评价情况。第十八条评估办公室应当设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热线,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期间收到的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评估报告中客观反映有关核实情况。第十九条参评社会

11、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中请。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梵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再次评估。评估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拟定复核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二十条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后,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级(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内容包括社会组织评估层级、获得的等级、有效期起止时间、评估主体等信息。具体样式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4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

12、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第五章评估专家管理第二十二条评估委员会负责建立各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或组建专家组。评估办公室应当加强评估专家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专家评价机制,完善评估专家培训制度。第二十三条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rr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在评估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专家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

13、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回避由评估专家或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IB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一)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的:(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的;(四)评估专家在聘任期内未参与评估工作或接受评估任务后无故缺席的;(五)以评估专家名义开展有偿活动,私自开展与评估相关的培训、辅导、合作活动或者从事有

14、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的:(七)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行为的。第六章评估结果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按规定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符合条件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获得国家、省级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推荐,可以按

15、照规定参加省级品牌社会组织评定。第二十七条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依法依规充分应用社会组织评估结果。鼓励将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可以在社会组织名称后标示评估等级。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建立跟踪评估机制,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评估等级在有效期

16、内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四)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五)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七)有与评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根据核查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并向

17、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H起15H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除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0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