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考察与反思(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困境与出路: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考察与反思(上).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逆境与出Mh关于侦查阶及律卿权利的考察与反思(上)提要:综观国际法律文件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都享有丰富的权利.而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业务步步限难,到处受阻.究其缘由,乃立法赐予律师在该阶段的权利太少,并且仅有的一点权利还执乏保障,控州双方力度严岐失衡.因而,我国布必要在立法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并进一步加强其权利保障,在1龙杳木位”已被否定、“审判本位”尚未确立的中国刑出诉讼中,侦锂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审判并列而行,但三者又依次呈现出一种流程关系,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的程度上依推于侦查的结果.由此可见,侦查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仍旧占据/特别重要的位置.它对整个
2、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关键的影响.然而,我国侦度程序以强职权主义为其结构模式.具有封闭性、专权性等特征,侦查权利得不到必要的耐约和监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正值程序原则及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理念是相怜的,更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斛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在侦杳程序中引入对抗机制,加大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促使侦控方与辩护方力气平衡.基于此,本文拟对国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进行考察以求找到理论上的依据,同时在对我国侦IS阶段律师权利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加覆律师权利保障的几点思索。一、国外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比较考察1990年在古巴哈瓦加弘开的第八届联合国
3、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3(theBasicPrincip1.esontheRoIeof1.awyer.以下简称为匕基本原则3)第1条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恳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帮助看护和确定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辘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主管当局告知期到逮捕和拘群,或者被控为有刑事罪的一切个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一名律师供应帮助.”第7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插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W指控,均应快速得到机会与1名律师账系,不管任何状况下,至多不得超过白逑捕或拘田之时后8小时,“笫16条、17条、20条、21条、22条规定:
4、政府应确保律师在不受或退、没有阻阴、避开骚扰和不正值干预的状况下.限行职务以及自由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律卸由于限行职务平安受到或返时供应充分的平安爱护的权利:律师对其有关诚恳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附论陈述或在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行政当同面前作出的有关职务作为,享有民小刑犷舲免权;确保律师获得现行当局拥仃的或驾驭的可能的信息、文件和资料的权利;各国政府应确认和敬重律师及其托付人之间在其5业关系内全部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这些规定从原则上明确/律师介入侦查的身份、时间.赐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阕取当局所拥有的信息文件资料权、疾得人身平安爱护权以及刑事价妒豁免权,并确立了律师职务隐私原则.该4
5、基本原则虽然不具有强制的束力,但其有关律师权利及保障措施的规定在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实些中祐得到了接受或体现.I些国冢在侦近阶段蜴予律师的权利甚至已超过了基本原则.综而视之,现代各国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辩护人身份权除胃基本原则第一条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加护人身份权加以确认外,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与实践中也都赐予了律师在侦强阶段的辩护人身份。特殊是在侦杳程序已经实行控辩对抗式的英、美、法等国家,律师在“三方组合”中担当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角色,其瘫护人身份是毋神置疑的美国宪法脩IE案第六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辩护人为他辩护的权利.”日前英、美等国家不仅允许在押嫌fet人或被
6、告人自行托付附护人,还以国家或公共经费为无力自行聘请用护人的嫌疑人指定州护人,其中英国时于嫌疑人或帙告人的法律:救济资金远远出过国家投入检察机关的资金,在大隘法国家中,律师在侦含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也在立法上得到确认,治国刑出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托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被指控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自行选任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或齐被疑人的法定代埋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州护人.第31条还现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二会见沟通权律师与被疑人的会见沟通是被疑人获得法律询问的柠加f
7、i要形式,因而各国都赐予了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沟通权.只是在时间和所受的限制方面有所区分.在英国(主要是英格兰和成尔士),1981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首次明确地尚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获得法律询问的法定权利,2(P87)该法的实施细则3规定,全部被警方拘捕的人都必衢被告知有权珈时以书面、书信或电话的方式与独立的律师取得联系,并且可以获得伯班免费法律询问;任何警察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语言或行为阳挡被拘捕人取得法律帮助:潦则上只有在被拘捕人实际取得法律常助之后才能对他进行讯问或者接着讯问.英国法官守则3(ThejUdgCSRuIes)也规定:“警察在iH问犯罪嫌疑人以前必需11头告之被利押的人
8、有权获得律肺的幕助.”E讯问法律(草案次进一步规定:“在讯问以前必需通知犯症嫌疑人他有权会见律师。但也有例外规定,假如是“严蛟的可捕罪”案件在某些特殊状况卜,警将以上级别的官员也可在其取得法律帮助之前对他进行讯问或者接衣讯问.美国通常状况下允许在押嫌疑人可以协时与律师会她往来,并且必需W光告知嫌疑人有免侨获得律师捋助的权利。假如嫌疑人要求律师捋助,则不论何种案件,在实际听取律师询问看法或会见到律师之前,不得进行讯问除非嫌疑人主动陈述.会见的详细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监狱仃员合理支配.会见时律师要遵守监所的制度.会见时双方的谈话是陷私的,应保证不被监听或偷听.3(PfM)意大利力刑事诉讼法典3规定处
9、于预防性羁押状态的人有权自该措施执行之时起同州护人进行会见;被当场逑捕的嫌疑人或者被依法拘用的人有权在拘捕后马上与辨护人会见:茴用战以下的嫌疑人除违反税法的犯罪案件外,由国家免由指定律师供应帮助;在押嫌疑人与律师的除私会见往来必要时UJ似雅视,但不得撕听,禁止捞取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通讯;在初期侦查过程中,存在特殊的须要防范的状况卜.,检察它可以请示预审法官批准推迟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会见,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1MP340)循国刑事诉讼法典第M8条第一项规定,被指控人即使是不能自由行动的,允许与辩护人进行书面、门头往来.但在其次项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情形:被告人不能自由行动并口谢百事项是E刑法典
10、第129条a的犯罪行为时,假如寄发人不同意将书信、其他勃品首先交予法官的,应将它们退回。在第一句的前提条件卜,对被告人、辘护人之间在其他法定程序中的书面往来同样道用此规定。进行第一句或者其次句的书面往来监视时,对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交谈,应当作不得传逑书信与其他物品的规定.4(P70)法国刑事诉讼法典3规定,被拘制20小时之后,被拘刷的人有权要求会见律师,警方必需告知其该项权利;但假如正在侦杏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参与犯罪组织罪、加曳的组织卖淫罪和巧取派夺罪或者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会见律师的时间可以推迟至拘留后的36小时以后,特殊状况下可推迟到拘留后的72小时之后,但司法警官必需花G短时间报告给共和
11、国检察官:归如被拘序人无法选定律师或者无法与所选定的律师联系,可以要求律师公会会长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对于此项要求,警方应当超不施妊地通知律Ri公会会长;律师有权在保守隐私的条件下会见被拘留人,即会见时不受警方监视或者监听;但律师的会见不得超过30分钟.5(P2O3)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拘禁的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参与的状况下,与辩护人或由能够选任辩护人的人所托付的辩护人,进行接见,或授受文件或物件。但是该条第23款对会见沟通权进行了确定的限制,法院为了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毁灭罪证或传递某种阻碍戒护的物品时,可以指定会见的日期、场所和时间,并禁止传递物品;
12、另外,检察官、检察事务由或确定被别的司法警察认为在进行侦查上有必要时.在提起公诉以前可以对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日期、场所刚好间予以指定,只是该项指定不得不适当地眼制嫌疑人进行打算防卫的权利。从以上的考察可见,各国在鼎则上都赐予了律师在侦近阶段的会见沟通权.当然.该项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在特定状况下各国都规定了些限制情形,但作出这种限制必须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避遵守法律定的期限。(三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警察讯问嫌疑人时能否甥于斛护人在场权的看法和做法并不相同.总体上说,英、关、法国家对此持确定看法,大陆法国家则立场各弁.美国20世纪60年头的“正值法律程序革命”创立了先例:律师行权亲
13、自到警察局讯问嫌疑人的现场.假如警察剥夺这一权利,那么,嫌疑人单独作的供认就失去了证明力.6(P191)这主要来自于几个闻名案例,在闻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美国岷邦以裔法院确立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在“艾德沃德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例中确立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到场的,那么在其律伸到场之前,侦查官员不能再向他提任何向起:犯罪嫌疑人从前放弃律师帮助权,在讯问过程中又明确主见须要律师到场的,讯问必需马上中止,直到律师到场后才能复原讯问.在1964年“莫萨亚诉美国”一案的为例中指出:若无嫌疑人的律师在场,政府官员从无律师的嫌铤人处获得的供述不能自动被接殳作为
14、对其不利的证据,1977年,美国联邦烛而法院又通过“布科尔诉美国”一案的判决进一步确定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在场权,警察审讯被告人时,必能彳I律师在场,否则程序自动失效.除非嫌疑人自愿放弃-一系列的判例使美国形成了沔格的律师在场制度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英国的律师在场权形成梢晚.1985年生效的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实脩细则3才有所体现.哭施细则33规定,在讯问起先时或者诳行过程中,被拘留人被允许询问律师而且可能询问到律师的状况下,必需允许该律肺在讯问过程中在场。在讯问前,负货侦杳案件的警官必需给律师一份指控提要,7(P345)假如由干在场律I币的行为使讯问人员无法正常向嫌疑人提问时,可以中止讯问.
15、要求该律师离开.并由讯问人员请示欲别不低于警长的官员,请示不到警长时,可诬示一名级别不低于繁密且与本案训杳无关的F!1员。该警曹找律师谈话之后确定是否在有该律师在场的状况下接着讯问嫌疑人,如确定不接者讯问,嫌疑人可以在女原讯问前询问另一名律师,接任的律师可以在讯问过程中在场,在讯问过程中要求律师禹开胧于严政事务,警长或级别在此之上的甘员应考虑是否招此事务向律师办会报告:如要求律师离开的确定为警长之下的官员所作,他必需将此告知一名警长或者级别在此之上的官员,后者再考虑是否应将此十向律师协会报告,可见,从立法来若,英国时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己经隔予了充分的考虑,其保障程度在某线方面在英
16、美法系国家中是朵为充分的,8P239)似英国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缺乏必要的保障,没有美国的“找如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律师在场.则讯问无效”的烷定.因而英国的侦查实践中出现“讯问时谕妒人在场的近乎确定的法定权利,大多数想得到这种权利的人仍旧没能抉得”的情形就不足为奇了.法国的侦查包括钊步侦查和预审两阶段.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对初步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了规定:对现行Hi罪案件,假如预审法官尚未受理,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对任何嫌疑人发出传票。共和国检察官应当马上讯问依此方式被传唤的人,例如被传唤者是由辩护人陪伴自动前来,则只能在辩护人在场状况下对他进行讯问.”第118条第1款与第170条第1款对预
17、审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了规定,对被控告人和民事当事人进行讯问或对质时,应有其州妒人在场或者传唤他们,但被控告人和民事当事人明确衣示不要辩护人在场的除外;被控告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辩护人在场权而预审法官未刚好传啖辩护人的,行为本身及其以后的诉讼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法国刑事诉讼对辩护律酊在警察初步侦查时的在场权限制较严,而对预审阶段的在场权则赐予充分的爱护.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赐予了特别充分的保障.该法规定司法警察在初步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需通知州护律师在场,否则,讯问所得的陈述笔录不得作为证加运用:但依据详细的地点和紧急状况,司法警察官员也可以在辩护人未出离的状
18、况下向被调宜入了解有助于马上开展侦变工作的消思和状况,旗大利法对于律师在场权的要求事实上比美国还要严格,因为它不仅保障嫌fef人要求在讯问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而且把保证律师在场作为侦查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且完全解除了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历作陈述的证犯实力,即使彳I1律师在场,嫌疑人的陈述也只能用作弹劾证据.18(P241)饨国和日本都没彳理%予附护人在警察讯问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但德国规定了检察院讯问嫌疑人时(在僧国检察院讯问嫌疑人MF正式侦森,作者注),辩护人有权在场。卷国学者认为,初步侦查程序附常筑要快速地做出确定,为了从中得到线索,讯问有时还必需除私进行.所以,现在还没有把辩护人参与讯问视
19、为辩护人的职贪.10(P229)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闻问证人时以及执行查封票和搜守票时辩护人可以在场.但立法却没行规定讯何嫌疑人时津帏可以在场.目前日本律师界正在努力的收上法规定律师在侦查官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在一些刑事法规中已经渐渐出现对州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松动,如“本犯罪侦杳规范第180条笫2款规定:”讯问中,要求辩护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在场时,必须要求在场人在供述簿录上加盖印章,”从以上的考察可知,尽管不是全部国家都赐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在场权,但这已经成为现代之主流,代表了发隈的趋势.(四)变阅侦查案卷材料的权利如前所述,4范本原则3第21条对律师的该项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20、英美法系和大Iyi法系国家也实行不同方式对律师阅卷权予以充分保障,在美国,联邦法院制定了一条“先怂权”原则,依据此项原期,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杳回被告人向警察官员或大陪审团所作的供词或陈述.尤其是被告人声称他不能精确地记住他对外察官员说了些什么.而且自从作出陈述以来已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在这种状况下,这样做是允许的.6P190)在法国.辩护律师对案内证据的了解主要依靠查阅案卷和参与预审程序.法国刑诉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被控告人的耨护人有权在每次讯问24小时前阅矍案卷.第170条规定,不按法定时间向州护人供应案费的,行为本身及其以后的诉讼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控方有关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都
21、要在审判前合理的期限内经辩方过目、了解甚至摘抄、tt11U在你国,其4刑诉法3第1,17条就辩护人於阅案卷特地做了规定;辩护人有查阅案性权,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状况中应当移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案卷中还未注明侦查已经终结的时候.假如查阅可能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的.可以拒绝辩护人查阅案卷、个别案卷文件或者玄君官方保管的证据:在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允许拒绝时护人否问对被告人的讯问记录,吉阅准许他或不假如提出要求时必能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较活动室录,/阅器定人的程定;只要无求要缘由与此相抵触的.依申请应当许可斛护人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宅查阅.对确定
22、不得要求撤销.是否准许查问案卷在侦查程序期间由检察院确定,除此之外由受理案件法院确定;拒绝疥护人查阅案费的理由假如没有从前消退的时候,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做查终结时报销拒绝直阅的确定。不受限制地告阅案卷权一旦重新产生时,应当通知辩护人”4(P6970)其他很多国家也都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保障了律师了解侦食案卷材料的权利,(五)调过取证权律师的两杏取证权是同等对抗原则的客观须要,因而英美法系国家郎允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侦生阶段调置取证。近些年来大砧法系国家也注意被疑人权利的爱护,努力避开刑外诉讼中控辩双方力气的悬殊差别,汲取了一线时抗制的因素,用予辩护律师相应的调存取证权。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出文吕律
23、师2001年对欧洲六个国家考察后所推的文章说:“在欧洲各国.律师的调查权不受限制在调查时间上.法律对律师着手调查的时间没有限制,律师一接手案件就可以进行冏查,侦查阶段也不例外.”“在调查时象上,控辩双方都可以接触对方证人(包括被古人)了解状况,法律对此也没Tj限制,”由此可见,欧洲各国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二、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之现状我国M刑诉法第96条烷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逑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中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隐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24、,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托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媾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状况.律帅会见在押的犯讣嫌疑人,侦咨机关依据案件状况和须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隐私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衽机关批准,为进一步保证律师在侦者阶段服行职设,两院三部一委4关于刑”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遨的规定对此作了更明确地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吃私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非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讨内支用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斯赂犯
25、罪等重大困难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支配会见。其次十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武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屈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确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由此可见.我国律师在刑事侦近阶段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非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状况,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询问:(3)代理申诉和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的这权利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非人道的待遇,制约侦杳人员滥用权利等方面都可发挥确定的作用。但我国相关规定同时也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
26、活动作了较多的限制:(1)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更阅窠卷材料;(2)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施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戒逼、引诱证人变更证方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皆活动的行为:3)涉及国家陷私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彳会见犯罪嫌疑人巾请表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案总私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要经过批准;(4)律师殳见在押犯罪蟠疑人须要聘请翻许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5)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状况和须要可以派员在场;(6)律帅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
27、可以确定停止本次会见.(二)存在之不足与基本原则和各国通行规定相比,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杳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出行购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白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肺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那么他应对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旗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清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
28、律顾问”,身份和称呼干脆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国、权限,毅如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白己的职旎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同取的缘由之一.2 .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阙如.如前所述,我国律师在侦近阶段只享彳I四项权利,而基本原则3和各国通行规定在这一阶段赐予给律师的阅取当同所拥有的信息文件资料权(阅卷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及刑事辩护潴免权等数项重要权利是不具备的。几项重要权利的阙如限制了律师在侦杳阶段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爱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不敢制约侦变权力的滥用,有人说:“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但是在刑事
29、诉讼中律师假如没彳了这些权利,那么即便有律师也同样无法实现司法的公正.3 .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首先.是会见沟通权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侦在机关的,意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即使同意支配会见,也不遵守规定时限,有的律酊来回多次才能办校会见手续:有的侦杏机关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多数侦杳机关在律师会见嫌疑人时派人在场,律师往往不能了解案件的实际状况。据2003年7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期对辖区内的存管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对17?名在押人员进行的问卷网点结果显示,全部在押人诂在侦查阶段律怵会见率仅为14.6%
30、.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人均年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可见,诸多缘由的存在致使我国的在押人员在侦者阶段律师会见率特别低。其次,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代为申诂取保候审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很难得到保证和落实。比较现实的问题是申诉、控告应当向就个机关提出?出就个机关负责处理?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处理?况I1.律师看不到案件材料.无权调式取证,不了解详细案情.如何代为申诉、控告?行权确定的机关在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后七U内不作出答或应如何处理?这些何题在立法上缺少充分的保障.没行保障的权利相当于没行权利,因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大受杯疑,很多人认为律师在侦IS阶段介入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31、律师的职能形同虚设。所以律师的主动性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律师办理刑”案件的数后急剧下降,再次,律师的人身权利加不到保的.按我国法律之精神,律帅依法执行职务,理应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扰.但是,我国关于这方面权利的保障措施却一片空白。相反,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占作证罪对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极为不利.律师因涉嫌上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案件属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法306条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误描或出于职业报夏而有意错加).因此,谕护律师既难以保全自己,更难减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敬垂,这极大地摔伤了律师辩护的主动性,使他们顾虑重重,越来越名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畏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