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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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全市瓶装燃气的充装、运输、使用行为,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瓶装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

2、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汲取省内外瓶装燃气事故教训,统筹推进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排查瓶装燃气领域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瓶装燃气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瓶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瓶装燃气安全领域各类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工作重点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实际,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瓶装燃气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和新型燃料使用环节6个环节,围绕17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发

3、生。(一)瓶装燃充装环节1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住建部门、市监部门)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住建部门、市监部门)3 .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市监部门)4 .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酸。(市监部门)5 .场站防雷防静电、安全阀、储罐等未按规定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喷淋系统未按规范配备并保持完好。(消防部门)(二)瓶装燃气运输环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并遵守相关规

4、定。(交通部门)(三)瓶装燃气经营环节1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以及报废气瓶。(各镇)2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为用户安装气瓶未进行安全检查。(城管部门)(四)瓶装燃气使用环节1 .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住建部门、各镇)2 .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城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镇)3 .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

5、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内使用含瓶装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将气瓶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放置在经营场所的唯一安全出口附近。(住建部门、发改(商务)、消防部门、各镇)4 .规范摊点群和流动摊贩使用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以及报废气瓶。(城管部门)5 .瓶装燃气用户违反规定,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城管部门、各镇)(五)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环节1.生产和销售“三无”(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市监-3-部门)2.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

6、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市监部门)(六)新型燃料使用环节1 .使用电能、瓶装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以外的醇基燃料、生物油等“新型燃料”燃料经营户,未登记燃料采购来源、使用信息;使用行为不规范。(各镇)2 .醇基燃料、生物油等“新型燃料”燃料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未宣贯安全使用方法。(市监部门)三、时间安排专项整治总时间为从5月15日起至7月15日,通过2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实现瓶装燃气管理进一步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瓶装燃气安全协调机制有效运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确保群众生命财

7、产安全。1 .隐患排查阶段(5月15日-5月30日):各镇、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一区一表”隐患清单。2 .问题整改阶段(6月1日-6月30日):对排查发现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人员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3 .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7月15日):各镇、开发区、各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镇、开发区

8、、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四、职责分工(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管委会)是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镇(管委会)、社区等网格化管理职责,做到严、实、细、狠、准。积极组织辖区村(社区)、企业、群众开展瓶装燃气领域大排查,指导本辖区内的职工食堂、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乡村旅游景点、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宾馆、饭店、小吃摊点、种(养)殖企业及大户等企业及群众开展用气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查处瓶装燃气违法违规储存、经营等行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瓶装燃气安全隐患“三清单”,挂图作战、彻底整改。坚持边查边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采取临

9、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反复审杳、系统整改、防止反弹。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营造良好安全氛围。(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1 .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负责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定期检查、瓶装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

10、立用户服务信息档案等工作。2 .城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按规定与住建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对使用瓶装燃气的规范摊点群和流动摊贩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违反瓶装燃气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登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

11、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醍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4 .发改(商务)部门:依据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负责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与合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5 .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

12、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袋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瓶装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瓶装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瓶装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7 .消防救援部门:依据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瓶装燃气企业、餐饮单位

13、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瓶装燃气营运车辆地面执法力度;负责依法查处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违法行为。9 .教育、民政、旅游、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瓶装燃气用户开展瓶装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10 .其他有关部门

1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城旗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投入,及时维修和更换设备设施,在关键时期增加人员力量投入到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建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逐条逐项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操作;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费。五、组织领导1.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市监局牵头组织,将住建、城管、应急管

15、理、发改(商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越来,统一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整治。2 .成立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路阳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全市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3 .各镇、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瓶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4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

16、督促推动。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瓶装燃气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原则,形成工作方案,逐项落实责任,举一反三,共同将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落地、抓出成效。通过此次行动,全面摸清全市瓶装燃气行业安全底数,全方位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消除隐患计划,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严格执法检查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违法违规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六个坚决

17、”:1 .对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城管部门落实)2 .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瓶装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住建部门会同发改(商务)、市监等部门督促瓶装燃气企业落实)3 .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瓶装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住建部门会同市监、公安等部门落实)4 .对因瓶装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瓶装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等落实)5 .对瓶装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瓶装燃气市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

18、机关处理。(住建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落实)6 .对从市外运输瓶装燃气至我市销售的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露头即打。(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市监等部门落实)(三)提高检查质效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委托或聘请专家参与检查,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深层次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彻底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瓶装燃气安全风险,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四)强化宣传教育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的瓶装燃气安全宣传,发动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组织对辖区所有经营单

19、位用户的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瓶装燃气安全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未发生瓶装燃气事故的单位,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请各镇、开发区管委会要于5月16日前向市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方案,明确1名联系人,每月15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2),7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联系人:刘高生,电话:6301760o附件:1.市瓶装

20、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市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市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H作领导小组2且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监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监局副局长吴志刚担任。市监局质量股股长钱光庭、特设股副股长刘高生负责办公室具体业务的调度、督办和统计工作。市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自查情况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运输环节摔交隙患数量(个)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使用环节

21、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瓶装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法罚况执处情瓶装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瓶装瓶装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吊销、取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家)监察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瓶装燃气器具(家)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企业(家)查处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会的企业(家)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器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指导情况通报次数(次)约谈次数(次)宣传安全宣传数量(次)警示教育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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