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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一、主要目标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坚持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督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二、实施范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为贵州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情形不适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按照原程序办理:1 .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2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劳动用工诚信等级为D级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3.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或建设单位应承担垫付责任,经有关行
2、政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的。三、实施方式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上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函,并在15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代为发放相关的告知文书。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构可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四、后续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于不能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企业,将暂停其后续建设手
3、续办理,并给予项目停工、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记入不良诚信记录等惩戒,同时取消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承诺人弄虚作假,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书面通报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其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建设单位未在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函15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劳动监察部门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通报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其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五、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施工前存储工资保障金,方可实施行政审批。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