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出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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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跨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第四条项目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

2、章项目类别及要求第六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的导师的留学项目;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XX大学研究生院负责选拔优秀的学生并进行统一推荐;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3、;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每年11月份启动,申请时间为下一年的3至4月,具体以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为准,我校受理申请时段以所发布的工作安排为准。特殊渠道项目依基金委网站公布或公函通知的受理时间段受理,我校受理截止日期在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基础上提前5个工作日;5、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跨国校际交流项目1、跨国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所合作中,涉及我校在校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2、各院(系)须在协议签订或续签后,将协议在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依据协议协助参加项目研究生办理注

4、册、选课、学分转换、成绩管理、休学、复学等相关手续。第三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选拔与派出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我校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的申请、评审、报送工作。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研究生院应完成评审并公示结果。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者,应及时办理请假退宿、相关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国(境)申请、政审及护照、签证等手续。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第九条申请未获通过者有异议的,应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复议,并在项目截止受理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第十条研究生院负责

5、对我校参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第四章校际研究生交流项目的选拔与派出第十一条研究生院负责校级交流项目外派学生的申请、评审组织工作,各院(系)负责院(系)级交流项目外派学生的申请、评审组织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外派学生应根据相关规定,完成休学/退学、退宿、协议签订、出国(境)申请、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具体派出流程以协议约定为准。第五章效果评估与违约追究第十二条研究生院针对各类项目建立评估体系,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的实施。第十三条凡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资助的学生,非正

6、当客观原因不得违约退出;否则,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违约人或其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取消其参与我校各类国际交流、交换、联合培养、国际会议资助等项目的申请资格。第十四条学校对出国(境)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XX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协议书。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学生在派出前应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第十五条在出国(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未经批准推迟回国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我校各类国际交流、交换、联合培养、国际会议资助等项目的申请资格。第十六条研究生参与交流项目回国后3个月内应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所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其参与我校各类国际交流、交换、联合培养、国际会议资助等项目的申请资格。第十七条出国(境)参与联合培养或交流项目的研究生在完成项目预定任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的,依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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