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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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现幼有善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学

2、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备相应管理和教研人员。省、市(州)直属幼儿园,高校、部队所属幼儿园委托属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监管。第六条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第七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

4、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杳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学前儿童的责任,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与学前教育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家园共育活动。第十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第十一条图

5、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并动态调整,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供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麦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育和教育水平的差距,幼儿园的布局应当

6、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满足就近入学需要。学前教育资源布局配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国家、省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配建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审核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工作。小区配套幼儿园及附属设施应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

7、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科研指导、集团化管理等制度,整体提升学前教育保育教育水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其他幼儿园开展业务指导等工作,并对其加强培训、指

8、导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第十六条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

9、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的保育、安保人员的工资。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同工同酬。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笫十八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严禁虐待、猥亵、性侵、恐吓、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儿童等行为。第十九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

10、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以及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聘任(聘用)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以及其他患有慢性传染病等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的人员。第二十条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听取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名学前儿童,鼓励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以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面相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实施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在健康、语

11、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协调发展。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不少于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般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笫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在园期间学前儿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学前儿童交接、登记等制度,学前儿童接送应当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幼

12、儿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设置护学岗,一键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幼儿园应当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加强对视频图像资料的存储保管,确保视频图像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笫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第二款、第三

13、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笫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配足配齐符合相关标准的玩教具、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幼儿图书等。鼓励幼儿园利用当地自然和民族文化资源,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因地制宜创设游戏环境。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拓展学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笫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控制学前儿童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的时间,教育其合理使用。第二十六条社区应当为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鼓励家长采用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

14、常管理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小学与家庭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

15、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派驻公办教师、组织教师培训和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笫三十一条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6、。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和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取暖费等费用,不得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督促幼儿园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禁止在幼儿园内及周边区域建设或者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笫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

17、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筝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制度,对幼儿园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保育教育自评。笫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质量、普及普惠县创建情况、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幼儿园安全、招生情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在学前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园(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条例。笫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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