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篇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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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篇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工程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种设备、临时设施等。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第四条工程建筑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对施工现

2、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分析,辨识出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一)特种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三)临时设施,如临时用电设施、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等:(W)其他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素。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风险评估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综合考虑重大危险源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第七条施

3、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建筑项目开工前,将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及风险评估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二)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及风险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4、。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应当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对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情况、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第十四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整改完成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

5、,方可恢复施工。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制定部门负贡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工程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种设备、临时设施等。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类第四条施工单位

6、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分析,辨识出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第五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二)特种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机械等:(三)临时设施,如临时用电设施、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临时消防设施等:(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素。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备案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风险评估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综合考虑重大危险源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第七条

7、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建筑项目开工前,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结果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及风险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四)应急预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应当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对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情况、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整改完成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爱施工。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F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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