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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刻把握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高等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双一流196工程”为引领,以一流学科建设为抓手,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为“两个
2、先行”提供强大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为教育强国贡献浙江力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浙江省一流学科(以下简称“省一流学科”)是指列入认定建设的高水平学科(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和一流学科(B类)。第四条本轮省一流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从2023年开始到2027年年底结束。到建设期末,全国一流学科总数达到60个以上,学科整体实力和水平得到快速提升。高水平学科(登峰学科)要建成国家“双一流”或A+学科,优势特色学科要建成A类学科,一流学科(A类)要建成B及以上学科,一流学科(B类)要建成区域高水平特色学科。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坚持需求导向,优化布局。主动对接国家和浙江区域重大发展战略需求
3、,促进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优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学科结构。第六条坚持问题导向,内涵发展。增强问题意识、找准特色优势,加强资源聚集、强化有组织科研,打造一流学科团队、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建设优秀学科。第七条坚持结果导向,绩效驱动。强化对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重点考核目标实现程度和标志性成果产出,加强动态调整,实现资源配置与建设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第八条坚持改革导向,创新机制。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高校结合学科发展需求,多部门协作加强建设投入和政策支撑,探索建设学科特区,推进交叉融合,激发学科活力。第三章建设任务第九条培养高质量优秀人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基础学科人
4、才培养能力,加强科研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迭代升级“新昌模式”,强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探索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优秀人才。第十条打造高水平学科团队。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紧密对接“双百行动”计划、“鳏鹏行动”等人才工程,创新“大师+平台+团队”高端人才引育新模式,集聚优秀青年人才,加快引育战略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打造高水平团队和梯队。第十一条建设高层级学科平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和学科前沿发展方向,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等科创平台的协作发展、融合发展。积极布局建设省协同创新中心、省高校文科实验室、省高校新型智库、省高校创新服
5、务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第十二条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聚焦国家和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战略需求,瞄准学科前沿,围绕“0”到1”的突破,开展原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基础研究。强化有组织科研,积极承接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和我省“尖峰、尖兵、领雁、领航”攻关计划,力争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和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第十三条提升高效能社会服务。主动对接重大战略需求,促进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加紧密,与现代产业结构布局更加契合。围绕“415X”产业集群,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加快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加强高品质国际交流。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级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学术
6、交流和科研合作,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和论坛,支持优秀人才进入有公认度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任职或兼职,开展学生交换、学分互认和联合培养。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省教育厅是省一流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推进省一流学科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遴选、评估、调整和验收等工作;高校是省一流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内统筹、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省一流学科建设所需的政策支撑;省一流学科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依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完成建设目标。第十六条建设周期内,高校申报提交的“十四五”省一流学科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
7、设内容和目标任务的,须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同意。第十七条省一流学科对照建设方案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开展省一流学科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八条经学科自评后,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对高水平学科(登峰学科)开展年度评价,2025年对各类型省一流学科开展中期评估工作,2027年对各类型省一流学科开展期末验收工作。第十九条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周期内实行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评价结果靠后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学科进行警示、降档或调整出支持范围。第二十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省一流学科建设纳入预算拨款制度中统筹安排补助,并通过相关专项资
8、金给予引导支持。经费分配、调整和使用按照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定名)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省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高水平学科(登峰学科)任务书是省教育厅开展学科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末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等方面对高水平学科(登峰学科)进行绩效评估。省教育厅根据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其他类型省一流学科进行绩效评估,具体按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按省一流学科类型,以区间和梯度分布等形式,呈现综合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经费竞争分配的主要依据;中期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动态调整出支持范围;期末验收结果优秀的,作为下一轮遴选的主要依据;期末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轮遴选范围。第二十五条对于优势特色学科建成国家“双一流”或A+学科,一流学科(A类)建成A类学科,一流学科(B类)建成B及以上学科等情形,按照对应类型的资助标准给予后奖补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浙教高科2016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