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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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管理,贯彻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XX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X府办发(2012)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以下简称解困资金)是中央、省级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解决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统一管理。解困资金实施期间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由省财政厅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并

2、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第二章经费确定和划拨标准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一固定补助。省财政厅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的上年度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人数、补助标准及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差等情况,经审核后安排经费预算。对各地按照上年度人数及补助标准的80%给予经费补助。解困资金补助标准的调整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和调整比例同步同比例进行调整。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及发放第四条开展“八一”、“春节”慰问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广泛开展走访慰问、谈心、送温暖等活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两节”慰问费。第五条开展个案帮扶补助。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年可以按规定申报一次

3、困难帮扶补助,经审核后,按现有政策标准给予个案帮扶补助。第六条体检费。中央驻X和省属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体检,体检后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和实际体检人数拨付体检费。不属于困难企业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第七条特困救助。按照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存在重大家庭困难情况,需特殊解决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由个人申请,按一事一报的方式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第八条工资补差。在岗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补足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所在市(州)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分别按所在市(州)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补足。对下岗、失业(解除劳动

4、关系)、内退以及关闭、停产企业中不能在岗位从事正常工作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未就业期间本人年收入总额(含失业保险金或城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达不到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0%的,补助到该标准。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以及其他原因被单位除名的,不享受此项政策。第九条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中央在X和经认定的省属困难企业,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困难企业上报的退休人数,按季度审核拨付到主管单位或企业指定账户,由主管单位或企业发放到个人。第四章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解困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

5、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XX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解困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检查、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解困资金不得用于企业军转干部工作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向企业军转干部普遍发放福利待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和私自挪用。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解困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要求XX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XX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笫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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