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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合同能源管理(EMC)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班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能源服务,从能耗审计,设备投资、设备选取安装一直到运行维护的全方位的一条龙的服务。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它有助于推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商务模式1 .节能效益分享型2 .能源费用托管型3 .节能量保证型4 .融资租赁型5 .混合型业务流程1 .与用能单位接触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
2、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2 .节能诊断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此阶段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出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3 .改造方案设计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
3、,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的效果。4 .谈判与签署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分享项目的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待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5 .项目投资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6 .全过程服务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
4、、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7 .培训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节能服务公司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并承担有关的技用。8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改造工程完工前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主要依据。9 .效益分享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
5、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节能服务公司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优势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2 .节能效率高,既有建筑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20%左右。3 .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
6、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4 .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5 .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6 .节能更专业,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7 .节能有保证,节能服务公司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8 .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
7、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在5年左右。9 .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减的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市要载体。能源管理合同通常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由于其合同内容复杂,除一般合同要素外,能源管理合同还需对节能服务的内容、节能目标、项目资金的来源、项目的验收、所有权、项目风险及责任划分等进行约定,故一个能源管理合同中可能存在工程承包、保证、借贷等多个法律关系。也因此,能源管理合同的合同主体并不一定局限于用能单位和节能公司,实践中根据项目方案的需要,
8、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担保公司等均可能成为能源管理合同的合同主体。这些都宜接导致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难以得到清晰的界定,目前对其性质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融资租赁合同说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相似之处。第一,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公司负有融资义务,其负责投资建造或改建节能项目,而节能效益却归于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由承租人享有,即投资购买/建造人与使用收益人均不是一方主体。第二,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公司分期收取节能效益,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收取租金,二者在收费模式上存在相似。第三,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均可对所有权进
9、行约定。基于上述理由,有观点认为应将能源管理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尽管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前述相似,但二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一,二者的标的不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的功能并不仅限于提供节能设备,还包括投资、技术、工程建造或改建等,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仅限为租赁物。第二,二者收取的费用性质不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公司收取的费用是节能效益,是不确定的,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费用性质为租金,且是固定金额。第三,从业限制不同,在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则并没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必须是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核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实践中,为解决项
10、目融资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引入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节能设备的出租人与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亦可说明融资只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一个环节。(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提供的参考合同文本中,第4节就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关系中的用能单位应当分期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其他两种类型的合同可以选择分期或一次性支付,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付款方式上有共同之处。又鉴于合同能源管理中,项目的所有权最终发生转移,实践中有因此将能源管理合同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司法判例,判例一并将双方约定的节能收益分配认定为分期付款的到期价金。
11、所有权转移固然是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但合同能源管理的目的却绝非如此,而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有权的转移是无偿的,这与买卖合同有本质不同,此种观点不能成立。(三)技术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在属性上有类似之处,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与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中的技术服务特征亦十分显著,但同时应注意到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因涉及到融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与项目所有权转移等多方面问题,技术合同无法涵盖其合同内容,故将能源管理合同简单定性为技术合同并不十分妥当。(四)建设工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首
12、先,能源管理合同中实施的节能改造过程符合建设工程的特征,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其次,就整个合同能源管理而言,其与工程总承包范围相当,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内容包括节能咨询、能源设计、改造方案设计、实施节能改造以及运行管理,实际运营中,节能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环节的节能服务,提供“交钥匙工程”,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贡。但能源管理合同仍与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不同。第一,能源管理合同中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融资责任,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或会承担一定的垫付
13、资金责任,但二者仍有本质区别。第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对项目享有收益权,而承包人无论何时均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第三,节能服务公司不仅因为其收益取决于实际的节能效益而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还承担着节能设备无法得到预期收益导致合同被解除,甚至需对用能单位的损失进行贿偿的风险;而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风险则与承包人没有关系,承包人的收益并不因为项目的收益而有所变动。通过上述的分析与比较可见,能源管理合同无法被完全地归类于现有的有名合同,其兼具多个类型合同的特征,同时有其F1.身特点,因合同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将其概括地认定为任意类型的合同,不仅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全面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争议发生时亦无法得到公平而适宜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