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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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全省新型职业农民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具有一定种植、养殖、农村社会服务等技术技能,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农村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范围包括在我省农业农村领域的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

2、事专业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但事业单位人员除外。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第四条根据从事产业领域不同,评审专业包括:(一)种植业类。包括作物、林果、蔬菜、茶叶、中草药、食用菌、种苗繁育等专业。(二)养殖业类。包括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专业。(三)社会服务类。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业经理人、农业机械化服务、植物保护、农业生产托管、农村合作组织、农村社会事务等专业。第五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对论文、科研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侧重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水平、社会贡献、生产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

3、推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农业,献身农村,享有良好社会声誉,作风端正,群众公认度高。(二)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四)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第七条生产经营或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种植业类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

4、;林果、花卉苗木、中草药、经济林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瓜果种植面积10亩以上;菌类种植面积5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其他种植达到相当规模。(二)养殖业类畜禽养殖。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oo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其他特种畜禽养殖达到相当规模。水产养殖。育苗水体达到100Om3:工厂化养殖水体达到500m1;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浅海筏式和底播面积500亩;网箱养殖水体300Om3。(三)社会服务类

5、创办或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创办或参与的涉农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具保有量20台(套)以上;电商销售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服务农业农村发展,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增产增收。第八条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3年以上。(二)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满20学时或参加培训3天以上。(三)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或经营能力突出,是某项生产的技术能手,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第九条申报农民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外,同时

6、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农民助理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7年以上。(二)注重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学满30学时或参加培训4天以上。(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XX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睑收;或参与新品种繁育或试验示范1项以上。2 .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引进、推广应用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作出积极贡献。3 .参与编写专业技术相关培训资料、技术手册、技术推广服务资料等在当地被广

7、泛认可: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I、高素质农民培育等相关培训中授课交流20学时以上。4 .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县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5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在市级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第十条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农民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10年以上。(二)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学满50学时或参加培训7天以上。(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

8、XX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获得审(认)定、登记新品种1项以上。2 .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主持或主导引进推广本行业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并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3 .对本行业进行技术示范和技能培训辅导,开展指导或培训5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50学时以上。4 .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成立行业协会、研究会或其它合作组织并担任主要职务;或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带领村(社区)集体增收2

9、00万元以上。6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第十一条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高级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达80学时或参加培训10天以上。(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获得审(认)定、登记新品种2项以上。2 .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主

10、持或主导引进推广本行业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并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3 .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编写技术培训教材、总结报告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开展技术指导或培训100O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100学时以上。4 .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省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5 .组织能力较强,主持或主导成立行业协会、研究会或其它合作组织,参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研讨会以及各级产品展会;或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带领村(社区)集体增收600万元以上。6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农业

11、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奖项中获奖1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第三章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绿色通道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规定,在农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一)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农民农艺师。(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

12、年,可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第十三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一)直接申报农民农艺师条件: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二)直接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条件: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省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设区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人员。(三)直接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条件:

13、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国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奖项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持有“XX惠才卡”人员。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有关的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二)受邀参加培训班授课的,以组织单位通知文件、邀请函、培训班日程安排和培训人员签到表等为佐证材料。(三)同一成果仅按课题、获奖和应用决策类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四)“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五)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六)创建示范指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和XX省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功勋(2022)1号)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由XX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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