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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全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并移交安置到我省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三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军人参军入伍、政治思想、服役表现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全面了解退役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做好应急备战人才储备的
2、基础支撑,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纳入退役军人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健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共为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效。第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等工作。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管理。第六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第二章移交接收第七条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3、定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并进行审核,办理移交接收手续。第八条转业军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移交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初审,并依次交由安置地市州级XX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逐级移交至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确定后,其人事
4、档案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移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管理。退役后复职复工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九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夏员军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统一市核通过后,逐级移交至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条离休退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统一审核通过后,按照供给关系所属层级,移交给安置层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存放管理,也可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同级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一条自谋
5、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后,移交给复学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业结束后,按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用人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夏制件。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退役军人人事
6、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同级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给相关单位和部门。被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根据个人意愿,经档案管理层
7、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用人单位、退役军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三方协议,按有关规定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给用人单位存放管理,档案管理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档案管理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十六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内容:(一)履历材料;(二)入伍材料:(三)党(团)员材料;(四)军衔、职务(技术等级)、任免(调整)材料;(五)奖惩材料;(六)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七)评定岗位技能和学习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八)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九)生活待遇材料;(十)伤病残评
8、定材料;(十一)结婚、家属材料;(十二)退出现役材料;(十三)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出国(境)、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四)保密(脱密)材料;(十五)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时,发现缺失相关材料的,要及时向军队相关部门反馈,军队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后,再予以移交。转业军官档案中没有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情况确认备考表的,不予接收;师职转业军官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档案中无师职转业干部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处理意见表的,不予接收;接收档案后,确需补充的奖惩材料,由大单位和军委机关部门干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安置岗位确定后增加处分材料,用人单位不予接收安
9、置的,档案材料作退回部队处理。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失入伍批准、义务兵注册、军士退役时本衔级注册相关证表的,其人事档案材料中应当具备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制发的士兵档案材料证明信。离休退休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增资表、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第十八条对于退役军人因特殊情况由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一)由退役军人本人自主自愿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XX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表(附件1),申请书中
10、本人应对其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二)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与申请人共同启封其人事档案(已启封的须由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夏印供后续审核使用,人事档案复印件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当面密封其人事档案,双方签字后加盖公章暂存。()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人事档案复印件信息商当地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退役军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属于退役军人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按规定存放其人事档案;不属于退役军人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知取档。(四)退役军人根据审核交接后的人
11、事档案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的,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军地有关部门对相应档案材料另行审核。第三章管理利用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整理严格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整理工作做到真实、完整、规范。要加强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保密审查和脱密处理,并在档案封皮、档案袋及档案材料转递单中明确保密要求。不得折皱或损坏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新形成的材料,要及时补充整理。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
12、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档案统计工作,对所保管人事档案出入库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接收移交情况、信息化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等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的台账,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第二十二条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
13、备份,作出修复说明。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阅人事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二)查阅、使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三)退役军人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四)档案管理单位应制定查阅人事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
14、究法律责任。(五)因工作需要从人事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第二十五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因退役军人调动、就业等原因需调出的,档案管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转递其新的工作单位。第二十六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普通邮件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人事档案,必须开具统一的XX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附件2),做好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档案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人事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第二十七
15、条对于部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丢失、损毁或个别材料缺失的,军地各级相关部门要一事一议、分类施策、稳妥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查证渠道,研究处理办法,为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依据。第二十八条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军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九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的问题,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转隶或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
16、定处理。第三十条退役军人办理人事变动、学历提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缴纳和接续、工龄认定、退休等事项时,其档案保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予以办理。第四章基础设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等相关规定建设档案库房,分别设置办公、整理、阅览和档案库房等基本功能区。第三十二条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退役军人档案存放年限、数量需要,并有一定的预留空间。整理、阅览等区域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第三十三条档案库房应当配备必要的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防火、漏水报警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材料存放安全。整理、阅览、档案数字化区域应当设置视
17、频监控设备。第三十四条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档案整理台、档案梯、移动置物架、档案盒、装订用品等配备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2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第三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人事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第三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事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
18、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等。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第三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38702017)等相关技术标准对本级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不断加强与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关联融合,确保数字化复制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且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退役军人数字档案的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按照纸质档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9、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人事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第三十九条对于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新接收年度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复职复工退役士兵以及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应当在转交其接收安置单位或相关学校前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新接收年度以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当在接收档
20、案后6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工作。第四十条对于本暂行办法实施后,从各部门按规定接收的历年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以及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工作需要,所需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第四十二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明确承担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日常保管利用工作的机构和在编专职人员。应把“政治可靠、忠诚履职、担当奉献、坚持原则”作为选配首要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原则上
21、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四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四十四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服务保障机构承担具体任务,提供相关延伸性、辅助性服务。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备档案管理条件前,退役军人档案可暂时委托同级档案托管机构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托
22、管办法,确保档案存放管理安全、使用规范便捷;待条件具备后,再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存放在其他部门以及因特殊情况由本人保存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应转尽转、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有序转接并纳入管理。对于存放在地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等单位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XX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转接。第四十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23、收集、鉴别和整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办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审阅、借阅和转递手续;为有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移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四十七条教育、财政、档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军队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下列情况进行检交:(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
24、情况;(六)其他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第四十九条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第五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25、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一)丢失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三)篡改、损毁、伪造人事档案或者擅自销毁人事档案的;(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人事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不按规定管理、提供利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人事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人事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
26、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七)发生人事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人事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退出现役的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分流学员等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XX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表(式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原醐!)身份证
27、号B1.f=1WW入缶时间入伍地退伍时间安置地何时因何原因从何处领取的本人人事档案本栏由退役军人本人设写.本人申请本栏由退役军人本人填写,书内容如下:本人为退役军人,自愿申谓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本人入小档案,并承诺所提供的档案材料宾实.准施,攵昭弄虚作怛,由本人承担相近去律去任.申SS人(签字.指ED):年月日退役军人g艮务中心核实意见根据同志的档案总印耳,经核造,同志于年.月日从_入伍,于_年_月日退依,属于退役军人.建议同意接Qmx9案.本妹对人叫当演恸才料进行核实.日后,退役军人如根身其人事傲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将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军地有关部门对相应材料另行修实.XX
28、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益*)年月日退役军人事务后审批意见填写是否同意接收.*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盖)经办人接收档案附诃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退役军人本人保留,一份由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枷曲档备直.XX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式样)存根兹转去退材字第号同志的档案共卷,档案材料共份,eSMK5J.应办人(签名)收件人(签名)年月日(.1.)球转去退材字第号同志等_人档案材料,请按档案内材料目录清点宜收.并将回执退回为明!经办人(签名)发件单位(盖章)年月日(蕾注:加强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保整审图和脱密处理,严格遇守相关保密育理规定)姓名原部别接收单位正本(卷)副本(卷)档案材林份)备注(骑缝章)你部于年月日转来退材字第号同而的档回执案共卷,档案材料共份,已如数收到,现将回执退回,谓百收.收件人(密名)收件单位(盖童)年月日回执邮寺地址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