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雅安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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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雅安市集体土地征收H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H: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活动,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一)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

2、间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或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等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形成明确意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的,应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征地前期工作1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杳工作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

3、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文件、张贴照片(含近景、中景和远景)、网页截图等应当作为必要证据保存。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2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时应以户为单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为依据,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

4、托他人参加;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县(区)人民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3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区)人民政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在报告内容中体现,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4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县(区)

5、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处置方式、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机构

6、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张贴照片(含近景、中景和远景)、说明材料、会议记录等作为证据保存,举行听证会的,还应保存听证相关材料。5 .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收范围内未超过二分之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重新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再重复组织听证。县(区

7、)人民政府应当将听证会全过程录制视频刻盘,并将视频光盘、异议反馈材料、听证通知书、会议签到表、听证笔录等作为必要证据保存。听证会签到笔迹的真实性佐证要求与土地调查确认阶段一致。6 .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7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当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

8、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与使用权人(农户)要严格按照“一户一签”的方式签订。所有权人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村组印章,并保存签字人身份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使用权人协议原则上由户主本人签字。如因本人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不能到现场签字确认需他人代签的,应经本人书面、视频、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委托,授权委托书等载体中需明确委托事项、用途、时限等信息。经他人授权代签的,应提交上述授权证据。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权人签字的,应提交户主知晓该协议的证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上述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妥善处理好征

9、地补偿安置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并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沟通解释工作。(三)征地批后实施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10、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同时,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实施机构应当将征收土地公告、张贴照片(含近景、中景和远景)、征地补偿决定、领款单据、社保资料、与农户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等作为证据留存。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一)合理确定安置人数计算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全部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为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计算:1.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计算

11、;2.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园地的面积计算;3.按照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集体土地的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二)依法确定人员安置对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安置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后的安置人员名单经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三、其他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征地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

12、征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规范征地实施工作,明确分工,确定责任,认真组织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信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二)落实依法征地。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征地意识和工作质量,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时足额保障相关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信访、复议、诉讼等事项。(三)加强新旧衔接。本通知印发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征地程序工作,做好新、旧要求之间的衔接,加强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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