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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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其他建设工程

2、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细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杳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

3、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检杳。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

4、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三)设计文件目录。(四)

5、设计说明书,包括:1 .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3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4 .标准执行情况,包括:(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

6、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5 .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6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

7、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7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10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五)设计图纸,包括:1.总平面图,

8、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2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

9、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3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6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第九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

10、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1 .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2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

11、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3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

12、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4 .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骁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二)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13、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四)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

14、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第十条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各市、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对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15、门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市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十二条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含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

16、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通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

17、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六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杳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

18、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杳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提供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内容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并对出具的验收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经查验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八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

19、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杳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

20、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

21、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遒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八)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九)消防电梯;(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

22、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十八)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第二十二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

23、求:1.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第二十三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24、5乐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

25、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中的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六条民航工程,铁路、城市轨遒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消防救援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七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

26、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二十八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类管理。一般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一般项目范围和抽查比例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一般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并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1 .丙、丁、戊类工业建筑20版2 .建筑高度54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类建筑(含地下车库)50%;3 .单、多层民用建筑20%;4 .人员密集场所50%;5 .金融证券交易所场所40%;6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1001.;7 .除以上项目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50%o

27、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细则第十九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

28、予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应当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第三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确定抽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杳结果通知书,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备案资料。第三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

29、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险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

30、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31、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险收备案、抽查。第三十八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提供服务,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虚假或失实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依法杳处,并采取信用管理措施,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

32、行全区通报且函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四十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杳验收管理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和受理窗口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的范围、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报资料以及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第四十二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及文书式样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杳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建规发(202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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