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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条【服务对象与内容】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二条【家庭养老义务】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
2、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居家养老服务职责:(一)统筹整合资源,建设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助等扶持政策;(三)指导、监督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协助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五)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广告进住宅小区和乡村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3、。第四条【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等管理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的居家老年人医保待遇享受、医保费用结算、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审批、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方案审查等相关工作和不动产登记;协助民政部门编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以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
4、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一)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收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五)其他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工作。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支持为老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支持和引导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七条【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与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挂钩。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可以委托专业评估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评估组织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基本养老服务待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或补助:(一)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6、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二)为八十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三)为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或者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四)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资助参保。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和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给予适老化改造补助;(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或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
7、范围。第九条【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规划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和设施,补足配齐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适宜改造养老服务场所的国有资产闲置清单,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鼓励通过划拨、出让、优惠租赁和合作联办运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条【健康服务】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为居家老年人服务力度:(一)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8、,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落实签约老年人在就医、用药、转诊等方面的政策;(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以“两院合并”模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基层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设施一并设置;(三)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四)推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康复、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五)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急救服务;(六)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基本生
9、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七)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一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能、失智以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健康监测、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智慧化养老服务。第十二条【关爱巡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定期进行巡访,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防范、化解和及时处置意外风险。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10、,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养老服务,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医养服务能力,形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第十三条【家庭照护、培训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嬷养、扶养义务的人工作时段内一定的护理照料时间,或者采取弹性工时、线上工作等方式,为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探索建立员工家庭直系亲属老年人陪护假、护理假制度。第十四条【其他适老宜老服务】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交通、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线下服务渠道。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11、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解决、公证等法律服务。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优先办理。教育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教育政策体系,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建立健全面向基层、服务农村社区的老年教育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服务,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家庭教育、远程教育等,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十五条【智慧养老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数据库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医保、社保、救助、户籍等各类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的养老服务网络体系。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2、事处做好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鼓励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组织建设智慧养老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照护、健康与安全监测等服务,并与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融合,对机构建设智慧平台的给予一定补贴。第十六条【人才队伍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政策:(一)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I;(二)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三)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跟踪服务、家庭探访、数据收集与更新等具体事务;(四)鼓励本市高等院
13、校、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五)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第十七条【社会环境营造】开展老年友好社会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将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引入公益广告,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
14、第十八条【政策优惠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养老机构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