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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服务、公路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
2、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制定、完善海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二)具体负责对经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四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二)具体负责对经市县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
3、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对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第六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
4、备查。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建设单位(业主)是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管重点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建设单位(业主)作为招标人负责招标。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5、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取消招标职业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并依法依规选择具备公路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公路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立项或工可)或者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代建、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
6、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二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
7、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四)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五)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七)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八)编制招标文件;(九)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公开资格招标文件关键内容;(+)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评标结果
8、等相关信息;(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六)中标结果公告;(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第十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
9、的规定。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
10、上逐页签字。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十八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统筹兼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择优性等要求,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合理
11、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第十九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的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发布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市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
12、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提供公开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宙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13、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原则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土建工程按合同金额4-10亿元划为一个标段,路面工程一般按2030公里划为一个标段;二级及以下公路施工标段按合同金额不超过4亿元为一个标段。监理标段划分要能涵盖完整的施工标段,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
14、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严格禁止利用标段划分保护有意向的特定投标人,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严格禁止将项目化整为零,使标段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而规避招标,或者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招标人可以实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
15、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
16、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并载入合同。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
17、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业主)应加强对造价编制文件的审核把关。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前,建设单位(业主)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开展价格评审,并对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接受委托测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
18、、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o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如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时,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
19、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岐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
20、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
21、、明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标前研究,细化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管理需求将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施工工人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加大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更换的违约处理力度,并按照我省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评价。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2、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印发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有关规定明确的应用规则,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分。施工、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和对应的信用分应按下表设置。表1施工招标信用分设过对照表项目分类施工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分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技术特别笈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满分:3分AA:3分A:2分B:1分C:O分D:-3分满分:10分AA:IO分A:6分B:2分C:。分D:-10分满分:5分AA:5分A:3分B:I分CO分D:-5分其他公路工程满分:3分AA:3分A:2分B:I分C:O分D:-3分满分:10分
23、AA:10分A:6分B:2分C:0分D:-10分满分:3分AA:3分A:2分B:I分C:。分D:-3分表2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对照表项目分类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分满分AA级A级B级C级D级高速公路、特大桥、特长陵道5543O0级公路或旅游公路、大桥、长陵道554.53.5I0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555420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禁止其参与投标。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最高比其他单位增加1个数量的投标和中标标段,减免50%履约保证金等优惠和奖励。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减免25%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对在“信用
24、中国”网站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禁止其参与投标。第三十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第三章投标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
25、、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公路工程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投标报价文件。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于
26、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四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27、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躲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二)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三)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并询
28、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五)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检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七)确认无误后,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八)当众清点并封存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九)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程序如下:(一)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二)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三)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
29、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五)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检杳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七)需要抽取计算评标基准价随机系数的,由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现场抽取确定。抽取前应邀请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参会投标人代表检查抽取设备;(八)工作
30、人员现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如有),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九)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并由该投标人在退还记录上签字确认;(十)确认无误后,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十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封存。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采用单信封密封形式的,开标程序参照双信封第一信封开标
31、程序执行。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公路工程项目(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
32、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般应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
33、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三)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四)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项目或预计评审投标文件数量5()份以上的项目,在具备相关工作条件的基础上,招标人还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二)以评标标
34、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匿名归类汇总。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提供的协助评标信息应当注明依据、出处和摘录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35、。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唯一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四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第四十九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
36、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评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另应设置不超过总满分3%的信用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踪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
37、、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能力、财务能力、业绩、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的路基、路面、桥隧工程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
38、的最低投标价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应设置2个或以上随机系数。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随机系数。第五十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方法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评分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还应当包
39、括评标价,且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并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第五十一条凡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充分体现综合竞争和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和评分权重,评分标准要充分量化,严格控制自由裁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应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文件应独立装订,并按招标人要求统一编写格式,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有任何投标企业名称、标识或暗示企业名称的文字或图片。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
40、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41、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或要求招标人协助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的信
42、用评价结果以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为准。除等外公路和养护工程外的公路施工招标、二级及以上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企业业绩及主要人员等信息(附属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不属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范围的除外)。三级及以下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以及其它类型公路招标待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后启用。启用前,仍以纸质证明材料为准。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43、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44、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十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
45、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开标记录;(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八)评分情况;(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十)中标候选人名单;(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三)评标附表。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
46、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标准评审步骤如下:(七)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八)招标人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九)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异议人。第七十七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
47、日。具有本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第七十八条招标人在做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七十九条招标人作出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投诉。第八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调查和核实情况,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一)异议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异议不成立;(二)对招标文件异议成立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址。第八十五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1()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八十六条投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五)相关请求及主张;(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七)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第八十七条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