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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表彰国家司法资格等考试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暂行办法为贯彻学校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基本定位,兼顾学科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才培养思路,发挥各类考试的杠杆调节作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明学风,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以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学校决定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中成绩优秀的个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进行表彰。一、表彰范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表彰对象均包括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两类。公职人员考试包括各级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及各级事业单位考试。优秀个人的表彰对象为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或者通过公职人员、研究生考录程序,并
2、最终被录取的学生。先进集体的表彰对象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院系单位。二、评审程序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实行分类汇总,分类申报,分类评奖,一并总结表彰。1、数据汇总、申报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有关院系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统计完考试通过人员,报送教务处。公职人员考试全部招录程序结束后,有关院系应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考取公职人员数据信息,于每年11月底之前报送教务处。研究生考试全部招录程序结束后,有关院系应及时整理汇总本单位考取研究生数据信息,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教务处。有关院系单位在提交国家司法资格等考试数据信息时,应同时提交相应
3、的查询信息资料,作为教务处审核院系申报数据的基本依据。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查询信息资料提交学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号码。公职人员考试查询信息资料提供学生最终被录用的单位和部门名称。研究生考试查询信息资料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2、数据复核教务处根据院系提交的查询信息资料审核各院系的申报数据,并进行最终确认。3、拟定表彰名单教务处根据确认结果分别拟定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优秀个人名单,并根据各个系列先进集体的评价指标拟定相应系列的先进集体名单。4、发文公布教务处拟定出各类考试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
4、试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获奖名单以本年度学校正式发布的表彰决定文件为依据。遇有院系漏报现象,由负责统计申报的院系自行处理。三、评价指标1、优秀个人评价指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优秀个人评价指标为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分数线;公职人员考试优秀个人评价指标为通过公职人员考录程序,并被最终录用;研究生考试优秀个人评价指标为通过研究生考录程序,并被最终录取。2、先进集体评价指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先进集体评价指标为院系学生总体通过率(通过人数占有资格报考的学生人数的比例),通过率排前两位的院系自动列为该系列的先进集体。公职人员考试先进集体的评价指标为院系学生参加公职人员考试的总体被录
5、用率(被录用人数占本科毕业生人数的比例),被录用率排前两位的院系自动列为该系列的先进集体。研究生考试先进集体的评价指标为院系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总体被录取率(被录取人数占本科毕业生人数的比例),被录取率排前两位的院系自动列为该系列的先进集体。四、表彰办法1、优秀个人表彰对于荣获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优秀个人的同学,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并在教务处宣传栏张榜公布优秀个人名单。为激励广大在校生,特对荣获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优秀个人的前50名大三同学给予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5名,每人奖励500元;二等奖15名,每人奖励300元;三等奖30名,每人
6、奖励200元。2、先进集体表彰对于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院系分别授予“法律人才培养先进单位”、“公职人才培养先进单位”和“学术人才培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荣获各类人才培养先进单位的院系分别给予IOOOO元物质奖励,并颁发锦旗或奖状。五、总结表彰学校在每年12月底到第二年1月初举办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职人员考试暨研究生考试总结表彰大会,对我校有关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各类考试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一并进行表彰。六、其他规定有关院系必须如实申报各类考试的通过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学校将取消荣誉,收回奖金,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先进集体参评资格。七、本办法自2022年1月起施行。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