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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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办法(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评价,采取一标一评办法。第四条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实行违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I日(不含当日)。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第五条依据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

2、、3分、1分。第六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三)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四)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的;(五)无正当理由,中止评标(评审)并强行离开的;评标结论被质疑或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明显不公正的;(六)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分:(一)评标(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评审)的;(二)评标(评审)中出现明显错误,不纠正、不改正的且直接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三)发现投标文件

3、中明显存在造假、伪造等违规行为,却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四)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的;(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的;(六)授意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七)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稿纸或数据带离评标(评审)区的;()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等上交统一保管且私下使用的;(九)不按规定超标准索要评标(评审)费用被相关主体投诉,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评审费的;(+)恶意毁坏评标(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的;(十一)评审结果

4、被质疑或投诉,不配合项目业主(采购人)或监管部门答道的;(十二)一次随机抽中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评审的,一次以上累计扣分。分:(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二)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三)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四)不带身份证件且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五)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的;(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七)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九)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的。第九条

5、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内的;(二)在评标区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的;(三)在评标(评审)现场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的;(四)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五)个人信息未及时按规定变更,导致抽取专家时未按要求回避的。第十条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3分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警示戒勉。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评标(评审)专家资格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评标(评审)专家资格6个月,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者一次记分12分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且停止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业务。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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