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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一剧圈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好中铁一建安【2018】168号关于发布建安公司安全质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和岗位安全质量具体责任,确保安全质量受控,公司修订了建安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奖惩规定,2018年4月8日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执行。抄送:公司领导、机关部门中铁一局建安公司办公室2018年5月7日E1.J发建安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预防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规范对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追究和处罚,对
2、在安全质量管理中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W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违规追责、管监分离”的原则,全体员工必须恪尽职守、遵章守法,做好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努力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第三条:公司实行安全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凡当年发生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单位,事故单位及领导成员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奖励,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也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奖励;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不能
3、评为当年各项主题活动的优胜单位。对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的个人,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资格和领导岗位竞聘晋升资格。第四条:公司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安全质量品牌贡献专项奖励基金,用于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励以外的补充奖励。公司设立“总经理安全质量管理突出贡献奖”,每年择优表彰奖励1-2个在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创新、安全设施改进、安全文化建设、质量创优、文明工地建设、绿色施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第二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五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报告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司,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因迟报或瞒报事故
4、影响工伤认定,造成不能正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并按照公司安全质量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追究。第六条:安全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级进行调查处理。轻伤事故由分公司、项目部调查处理,报公司备案;重伤事故由公司会同分公司、项目部调查处理,经公司安委会讨论批复后结案;死亡事故由公司调查处理,报集团公司结案。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由分公司、项目部调查处理,报公司备案;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由公司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裁定书,由公司调查处理。第七条: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5、管理责任。直接责任是指作业过程因操作违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操作者。直接领导责任是指直接指挥或安排作业活动的领导者,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作业队长、工区长、栋号长、班组长等。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的操作者和管理者。主要领导责任是指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经理、党组织负责人、常务副经理)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是指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及领导、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笫八条:经济处罚包括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罚款。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罚笫九条: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管理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发生重伤事故,对事
6、故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元ToOOo元的罚款;对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1000元-100oO元的罚款,有违章指挥情节者加倍处罚;对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管理责任者给予500元-20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5000元-20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5000元-20000元的罚款,有违章指挥情节者从重处罚;对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2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事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2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管理责任者给予100O元-2000元的罚款。第十二条:发
7、生安全事故,受伤者(死亡除外)同时又是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者,不因本人受伤而减轻处罚。第十三条: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5T0万元罚款,停发事故单位全员当月安全绩效工资,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公司提交书面检查;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给予事故单位10-20万元罚款,停发项目全员1-3个月的安全绩效工资,依照建安公司安全质量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对事故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T0万元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2000元TOOOO元的罚款;对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2000元-20000元的罚款,有违章指挥情节者从重处罚;对事故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管理责任者
8、处以100O元-5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全员停发1-3个月的安全绩效工资。第十五条: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单方责任交通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5000元ToOOo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000元-5000元的罚款。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3000元的罚款。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罚第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的,由项目部处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T0万元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2000元-100OO元的罚款;
9、对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2000元TOOOO元的罚款,有违章指挥情节者从重处罚;对事故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处以100O元-2000元的罚款;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对责任者的处罚和追究由公司安委会另行决定;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的追究依照建安公司安全质量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处理。第五章:对承包班子的处罚第十八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质量事故,给予承包班子个人1万元-10万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年度绩效考核时给予扣分。第十九条: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给予承包班子个人1万元TO万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年度绩效考核时给予扣分。第二十条:凡因安
10、全质量事故或不良安全行为,造成集团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经济处罚,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加重处罚。第六章: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信誉评价奖第第二十一条:凡列入集团公司或公司工程质量创优规划、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创建规划的项目必须确保目标兑现,对达到创优目标的单位(项目)个人给予奖励。公司鼓励各项目积极创建国家级、全国行业、各省市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第二十二条:优质工程奖(政府组织颁发的质量奖项、国家认可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级协会组织管理评选的奖项、股份公司、集团公司评选的奖项)奖励。获得鲁班奖、国优金奖:奖励项目4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15万元,奖励项目总工程师10万元,其他创优主要贡献者由项目经
11、理主持分配);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奖励项目3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10万元,奖励项目总工程师8万元,其他创优主要贡献者由项目经理主持分配);获得中国安装之星奖:奖励项目2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8万元,奖励项目总工程师6万元,其他创优主要贡献者由项目经理主持分配);获得长安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奖励项目2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8万元,奖励项目总工程师6万元,其他创优主要贡献者由项目经理主持分配);获得中铁杯等部级优质工程奖:奖励项目10万元(其中项目经理2万元,奖励项目总工1.6万元,其他创优主要贡献者由项目经理主持分配);获得市级(含中国中铁)优质工程:奖励项目1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2
12、万元,奖励项目总工程师1万元,其他创优主要贡献者由项目经理主持分配);获得集团公司优质工程:奖励项目5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1万元,其他创优主要贡献者由项目经理主持分配)。对组织申报并获得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公司、分公司有关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奖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奖奖励5万元。笫二十三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奖励获得国家级、全国行业级优秀QC成果奖的小组奖励5000元获得省部级优秀QC成果奖的小组奖励3000元获得中铁股份公司级的优秀QC成果奖的小组奖励1000元获得公司级的优秀QC成果奖的小组奖励1000元。对组织申报、推荐审核、成果修改的
13、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四条:对签订了创优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兑现鲁班奖、国优奖或省、部级创优目标的单位(项目),按奖励数额的50%给予处罚;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0元,对项目总工程师罚款100oO元。第二十五条:凡列入公司创建文明工地及安全标准工地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对实现创建目标的单位(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得全国3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2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4万元。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1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2万元,奖励负责文明施工的项目领导0.8万元);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或市级绿
14、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1.6万元,奖励负责文明施工的项目领导1万元);获得中铁股份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奖励8万元,其中项目经理1.6万元。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的项目:奖励5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1万元,奖励负责文明施工的项目领导0.6万元)。获得各级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项目,按照建安公司创建文明施工观摩工地奖励办法(中铁一建安2018年3号文件)规定另行奖励,并且不影响已获得的文明工地奖励。第二十六条:对签订了创建文明工地目标贲任书未能达到所确定的文明工地目标的项目负责人,给予项目经理罚款100OO公司实行文明工地建设认定制度,对已经获得文明工地荣誉,但工地文明施
15、工实际达不到公司基本规定、工程后期保持不好、或发生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奖励资格。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奖励和处罚。铁路项目信用评价实现责任目标得到集团公司奖励的,全数转项目;其中奖励数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办理审批手续后用于项目部发放奖金。未实现信用评价责任目标的项目,集团公司的处罚全数转发生项目,并对项目领导班子给予处罚,其中项目经理罚款10000元,班子其他成员罚款8000元。路外工程信用评价奖励和处罚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奖罚按照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笫二十九条:对获得“总经理安全质量管理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全员按每人10
16、00元标准发放奖金;对获得“总经理安全质量管理突出贡献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OO元,并颁发特制荣誉奖牌。第七章:安全质量管理不良行为处罚第三十条:项目部未进行安全质量管理策划,未制定安全生产策划书(或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创建文明工地规划、工程质量创优规划,罚项目部100OO元。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安全质量管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罚项目经理100O元。第三十二条:项目部未进行安全设计、未制定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施工临时用电设计、未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临时设施验收的,罚项目部20000元,
17、罚项目经理1000-2000元,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安全总监100O-2000元,罚项目工程部长、专业工程师、项目安质部长500元。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定期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100o元;未按期向公司上报本单位检查情况报告的视为没有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本季度安全质量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第三十四条:分公司、项目部在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质量管理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分公司、项目部30000元,同时罚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100OToOOo元。项目部在业主组织的信誉评价中排名后三分之一的给予罚款5万元,停发项目全员安全绩效工资一个月。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无证使用的
18、,罚项目经理、设备保管单位经理(使用自有设备)各100o元;特种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保养不及时、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无运行检查记录、无证操作、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罚设备保管单位500O-100OO元。第三十六条:项目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罚项目经理100O元;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措施费台帐,罚项目专职安全员、财务人员各500元。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存在重大或较多的安全隐患、质量缺陷,周项目部100OOTOoOOO元,同时罚项目经理2000元,罚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1000元;施工现场同一种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长期存在或重复出现未采取纠正措施
19、的,罚项目部10000-50000元,同时罚项目经理1000-2000元。第三十八条:对公司安全质量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认真整改并向公司回复的,罚项目经理500元,同时处罚项目专职安全质量监督人员2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栋号长、工区长、站长、技术、物资、设备、工经、综合办等人员)200兀。笫三十九条:文明工地通过验收后放松管理未能保持,出现严重退步者,罚项目部100OO-3000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取消文明工地奖励。第四十条: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包括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推土机、翻斗车、高处作业车等场内机动车辆和汽车吊等)、严禁非保管司机驾驶车辆、严禁未在公司车管部门备案的人
20、员驾驶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驾驶人员、车辆保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各100O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未按质量管理制度、施工技术管理条例、施工技术管理标准、流程等规定组织工程预检(技术复核)、隐蔽工程检查、测量双检符合、过程检脸试验的,对项目总工程师、工程部长、专业工程师、质检员给予500T000元的罚款;未按物资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标准流程进行材料的进货检验、复验的,对项目物资部长、材料员、试验员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因以上渎职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按本办法第4章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安全条件验收准备和自查自验的,罚项目负责人2000元,罚项目安全总监2000元。第四十三条:未成立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在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罚单位负责人100o元,罚单位安全总监1000元。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安全质量红线管理规定的按照“十条红线”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