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808616 上传时间:2025-01-0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5.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1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以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水上搜救),是指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涉水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政府

2、设立的水(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力量,搜救遇险人员,控制、减少水域环境污染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水上搜救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的原则。第四条【搜救的权利义务】水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水上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第五条【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应用】本省鼓励、支持无人船艇、无人机、水面自主平台、水上智能救生装备等水上搜救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水上应急搜救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

3、民政府、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安全和应急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水上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公众水上安全意识,提高水上避险求生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上搜救法律法规、水上险情预防及应急知识、水上避险救助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公益宣传,弘扬生命至上、团结互助的精神。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政府职责】省、地级以上市以及沿海或者内河通航水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合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协调本系统船艇、飞机和相关应急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参与水上搜救行动。(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处置船舶、水

4、上设施火灾,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八)卫健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负责做好水上搜救伤病员现场救治、移送收治、远程医疗指导等医疗保障工作。(九)水利部门负责水情监测预警,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所需水情信息,负责协调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江河水位和流量,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有关应急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十一)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提供本级水上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十二)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水上搜救中涉港澳台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配合做好港澳台遇险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十三)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水域日常天气预

5、报,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预报,以及水上搜救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十四)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在省搜救中心协调下,具体执行水上搜救任务。(十五)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实施抢险打捞,以及省搜救中心协调的其他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十六)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加水上遇险民用航空器的搜救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搜救飞机的协调和飞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飞机入境参与搜救加油以及停放保障等工作。(十七)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海上遇险物标漂移路径预测,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十八)海警部门负责海上报警

6、信息接警转警,海上搜救海域现场治安秩序管理,组织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文化和旅游、外事、工信、宣传、地宸、水文、航道、海关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做好源头预防和水上搜救相关工作。铁路、航运、航空、港口、通信、石油等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水上搜救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应急预案】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水上搜救工作实际,组织编制、修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搜救中心备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三)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四)水上突

7、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五)水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报本级搜救中心备案。第三章搜救行动第十二条【源头预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加强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和水上资源开发利用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排查化解涉水游乐活动、海洋牧场、海上风电及其他涉水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安全风险隐患。第十三条【预警信息】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地震、渔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搜救中心通报可能造成

8、水上险情的信息。搜救中心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各类预警信息,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准备工作。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保持应急值守,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设施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关注水文气象,主动收集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水上险情事故;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正在开展涉水游乐活动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游乐活动,及时上岸避险。第十四条【险情报告】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方式发送报警求救信号,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并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补充报告;误报水上险

9、情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获悉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第十五条【自救和他人救助】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相关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经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遇险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组织自救,主动参与、配合水上搜救,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力量,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制度,及时响应水上搜救指令。第三十二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依法参与和支持水上搜救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

10、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的培育、指导和扶持,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水上搜救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引导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搜救队伍有序发展。第三十三条【涉水新兴产业应急能力建设】涉水游乐、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涉水新兴产业的建设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和物资。涉水新兴产业的建设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与相关主管部门、搜救中心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保障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十四条【专家咨询】省、地级以上市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专家咨询制度

11、,组建专家库,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第三十五条【值班值守】搜救中心应当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配备专业搜救协调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专业搜救协调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应当指定应急值班待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并将相关信息向搜救中心报告。未经搜救中心同意,被指定应急值班待命的船舶、航空器不得从事与水上搜救无关的活动。第三十六条【演练与培训】搜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习、演练和业务培训,针对涉水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开展专项演练,提高水上搜救能力。搜救中心成员单位

12、、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I,强化水上搜救技能训练。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以及从事水上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避险救助能力。第三十八条【搜救人员保障】参与水上搜救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险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与水上搜救的志愿者及其他个人,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奖

13、励及保护。参与水上搜救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组建的水上搜救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水上搜救队伍、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提高人身安全保障能力;鼓励创新水上搜救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九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将水上搜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水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水上搜救经费主要用于:(一)搜救中心日常办公、应急处置;(二)水上搜救训练和演习;(三)水上搜救知识、技能培训;(四)水上搜救站点建设,专业水上搜救设施、设备的购置与维护;(五)水上搜救信息化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六

14、)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补偿、表彰和奖励;(七)专业化力量及财产的征用补偿。较大级别以上水上险情搜救经费不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应急资金保障。第四十条【征用财产及补偿】确因水上搜救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水上搜救终止后,应当及时返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补偿制度,对被征用财产参与水上搜救行动遭受损失的单位、个人,以及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相关专业化力量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搜救奖励与免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奖励制度,对水上搜救行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参与水上搜救的单位和

15、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水上搜救行为,造成被救助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救助单位和个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搜救合作第四十二条【邻省合作】省搜救中心应当与闽桂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合作机制,构建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的水上搜救合作体系,协同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会商制度,研究、协商解决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联合开展水上搜救演练、演习,提升水上搜救区域协同能力。第四十三条【粤港澳台搜救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水上搜救合作机制,促进大湾区水上搜救资源共享;推动优化粤港澳三地水上救助移送流程,探索港澳搜救力量就近、快速转移遇险人员,提高大湾区水上

16、救助移送工作效率。省搜救中心应当协同港澳搜救机构完善大湾区水上交通应急指挥和预案体系,强化水上突发险情、船舶污染海域事件的联动和协作;加强大湾区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粤港澳水上搜救演习,提升大湾区水上安全保障能力。省搜救中心负责协调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搜救航空器进入本省水域开展水上搜救行动。需与台湾地区搜救机构进行水上搜救合作时,省搜救中心应当上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或者在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授权下,由省搜救中心与台湾搜救机构直接联系并开展水上搜救行动。第四十四条【国际搜救合作】省搜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国外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协调沟通机制,不断提高水上搜救国际协作能

17、力。需要国外专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的,由省搜救中心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鼓励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与相关国际救援组织、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水上搜救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提示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收到预警未采取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船舶、水上设施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及时获取,或者收到后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水上险情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严

18、重水上险情事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浪费搜救资源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搜救资源重大浪费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相关遇险人员应当承担参与搜救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等燃油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一)误发报警,未及时消除,搜救力量前往搜救的;(二)瞒报、谎报险情信息,搜救力量前往搜救的;(三)脱险后未及时报告,搜救力量继续搜救的;(四)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正在开展涉水游乐活动的人员未停止游乐活动

19、的。第四十八条【妨碍搜救指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搜救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依法处理:(一)接到水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立即执行的;(二)在水上搜救中不服从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的协调、指挥的;(三)未经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水上搜救行动的;(四)未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第四十九条【妨碍搜救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现场非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妨碍、干扰水上搜救工作,现场指挥可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拒不执行的,可没收其相关器材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0、事责任。第五十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传播有关水上搜救的虚假信息的,由搜救中心责令其消除影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政府、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搜救中心、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水上搜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特别规定】实施水上搜救时,涉及遇险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等财产救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施水上搜救时,涉及水域环境污染应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军队参与水上搜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