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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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朝罚告2022)186号吉林省河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2台叉车(一台合力牌出厂编号020309E8576,一台无铭牌及出厂编号)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在使用,作业人员苏庆生、刘洪岱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叉车操作工作。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未取得

2、相应资格从事叉车操作工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已经构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3、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L长春市朝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朝安委办函【2021】22号)复印件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3 .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合法身份;4 .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5 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询问调查情况;6 .授权委托书1份,刘洪岱身份证复印件1份,苏庆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人身份及委托权限情况;7 ,“吉林省河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的情况说明T份、“情况说明”2份,叉车拆解

4、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一般、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对叉车拆解报废,可判定为违法行为已经整改;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叉车操作工作的违法行为,因疫情原因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且复工后对叉车自行报废,现无叉车使用即无作业人员,可判定违法行为已改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序号151“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

5、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反一项的判定为较轻行为,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J的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三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明确以下内容:(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经综合考量,给予较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6、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三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明确以下内容:(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经综合考量,给予较轻行为处罚。本局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严忠群、韩东联系地址:场正门南侧联系电话: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6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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