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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森林法实施细则最新版2020年最新版本的森林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了本细则。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和动物。森林不仅包括树木,还包括竹林。林地的范围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有关森林资源清查和林种划分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
2、,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方法,实行专款专用。国家对造林、育林提供低息长期货款,货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林业部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省、自治区、
3、宜辖市第卜五条植树造林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枳。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十六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2/3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
4、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第十七条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第卜八条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国家林业局、国营林场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
5、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数、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第十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县属国营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完毕。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应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
6、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卜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森林法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I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20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7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5立文米以下、幼
7、树10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2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1立方米、幼树超过50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米、幼树超过20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5立方米、幼树超过I(X)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2立方米、幼树超过50株的,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二)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予
8、没收外,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外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贽用的罚款。(四)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以及其他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卜四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所作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这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第二十五条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林业法制和林政管理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第二卜八条本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