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奖励与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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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奖励与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在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者,可按期解除察看;(二)无悔改表现或再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解除察看,须由本人提交一年来个人总结,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解除察看意见后,报学院院长批准;第四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

2、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警告或处罚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六条偷窃、诈骗、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七条故意破坏公物者,除理赔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打架、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提供伪证

3、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挑起事端,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互相斗殴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S)至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至他人重伤者(以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证明为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结伙斗殴、纠集或伙同校内、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动手打人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A)喝酒后打架或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第九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教室、寝室、会场、食堂、校园

4、等公共场所吵闹、起哄、乱抛杂物、燃烧物品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酗酒闹事,败坏校风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因考试、成绩评定、组织纪律、学生处分等工作对教师或工作人员威胁、恫吓、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对招引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男女交往行为越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点,在校园内勾肩搭背、依偎搂抱、牵手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除进行教育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二)对于讲脏话、粗话。谩骂取笑他人,造谣、诬陷、恐吓或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除公开赔礼道歉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S)传播、制作、观看、贩卖淫秽书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对参与赌博及变相赌博者,初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赌博及变相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考试作弊和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二)第二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对考试作弊拒不认错,当时或事后无理纠缠、顶撞、辱骂、围攻、殴打、报复监考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

6、贿赂、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五)考试前无论以何种方式得到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住宿学生不经批准,夜不归寝达到下列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夜不归寝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夜不归寝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学生家长;(S)夜不归寝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四)夜不归寝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夜不归寝五次以上者给以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违纪事件知情不举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五条在校学习期间连续受到过三次警告以上处分者,按开除学籍处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设法隐瞒事实真相者;(二)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S)对揭发

7、检举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次教育后,再次违纪者;第十七条对于认错态度好,主动交代问题或主动揭发有关问题者,可酌情从宽处理。第十八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本科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位。第十九条凡被开除学籍及其他原因应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三天内离校。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闹校由保卫部门处理。第二十条学生受到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职学生要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凡是受处分者一律在全校通报。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装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违纪处分报批程序(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备案。(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学院提出意见,学生科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学生科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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