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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11月26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12月1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围绕自治区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加快培养能够站在科技发展前沿、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具有卓越科研组织才能的杰出科技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是指能够提出和解决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科学问题,能够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整合资源攻克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卡脖子”技术难题,能够提出科技未来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和发展重点的科学家。第三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遴选培养坚持以习近
2、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坚持实践标准,重点在国家及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选拔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突出的科技帅才,为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第四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遴选培养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和科技厅承担具体工作,每年遴选一次。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
3、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二)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科学家精神;(三)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第六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除符合前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担任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二)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何梁何利”
4、基金获得者,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自然科学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S)国家级创新平台(基地)、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自治区实验室学术技术负责人;(四)国家“万人计划”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期满且综合考评绩效突出者;(五)在引领原始创新或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效益,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
5、全作出卓越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七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基础,相关领域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二)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能够保障杰出科技人才带领团队高效开展科技创新;(三)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良好,企业近两年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研发投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须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四)组建以杰出科技人才为带头人的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或
6、正在诉讼的;(三)违背科技伦理、学术或业绩弄虚作假的;(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五)其他不宜参加遴选的情形。第三章遴选程序第九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遴选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发布通知。根据全区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和科技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申报通知。(二)推荐申报。杰出科技人才采取院士专家推荐、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推荐、单位推荐三种推荐方式,申报人可自选其一,不得多头申报推荐。1 .院士专家推荐。本专业领域内2名院士或3名知名专家可以联名推荐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每名院士专家当年可推荐1人。院士专家对被推荐人的
7、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2 .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推荐。自治区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在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推选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送自治区科协组织审核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3 .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市委人才局(办)组织对所在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分别经地级市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中央
8、驻宁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后,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S)资格审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四)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院士和知名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五)审定人选。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党委人才办对初步人选进行审议,提出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建议人选,提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定。第十条已入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且符合现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资格条件的,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定可直接入选自治区杰出科
9、技人才。第十一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选拔实行诚信承诺制。推荐人选和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第四章支持培养第十二条专项经费资助。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内自治区给予最高600万元经费支持,由自治区人才专项和科技资金各承担50%o其中,入选当年签订培养协议后,自治区人才专项和科技资金各支持100万元,其余经费根据年度任务推进情况、经费支出进度、年度预算申请等分期拨付。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攻关、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等科研活动,列支应符合自治区人才专项和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培养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第十三条集聚资源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
10、单位)应当按照人才、项目、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要求,加强资源统筹,协同支持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优先推荐、支持杰出科技人才承担国家及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战略咨询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杰出科技人才领衔建设的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自治区实验室、人才小高地、重点学科等布局建设应当与杰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有效衔接,给予倾斜支持。第十四条所在单位支持。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是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杰出科技人才的研究方向,科学制定培养计划和考核方案,在科研条件保障、研发
11、经费支持、创新团队组建、科技资源共享、人才培训交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赋予杰出科技人才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自主权、研发团队组建权,更好发挥其科技帅才作用。第十五条合作导师带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支持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申报设立院士工作站,为杰出科技人才进行学术研究和科技攻关创造条件。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应当聘请相应学科领域的院士作为杰出科技人才的合作导师,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平台作用,适时邀请合作导师驻站指导。杰出科技人才应当加强与合作导师的交流协作,联合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在引领原始创新和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取得重大
12、突破。第十六条建立联系制度。将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纳入自治区省级领导重点联系专家范围,经常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困难,支持其开展工作。完善杰出科技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建议采纳机制、沟通反馈机制,鼓励杰出科技人才积极参与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顶层设计、重大科技决策咨询、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活动。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七条入选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后,杰出科技人才须与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协议,连续、全职在宁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同时与自治区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且不得申请自治区其他人才培养计划。杰出科技人才培养期满后,在自治区全职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未满5年
13、向区外流动的,本人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培养补偿责任。第十八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在培养期内,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培养协议,离职到外省区的,终止杰出科技人才培养资格,停止拨付后续经费,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按实际列支资金的一半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杰出科技人才离职不离宁的,经本人申请,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党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可与其所在新的工作单位重新签订培养协议,剩余培养经费划转至新单位,培养期不延长。因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杰出科技人才无法完成培养期内任务目标而离职的,由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按实际列支资金的一半
14、承担培养补偿金、退回结余资金,且该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各类人才项目申报、奖项评选。第十九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进行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年度任务推进情况和培养经费支出进度,提出下一批次经费拨付申请和使用计划。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对杰出科技人才履职尽责、学习提升、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杰出科技人才发生岗位变动、调离单位、受到违纪违法处理等情况,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党委人才办及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备。第二十条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自治区杰出科技
15、人才培养过程的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厅可以视情对杰出科技人才培养期内综合表现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杰出科技人才因患病、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定后终止培养,退回剩余培养资金。第二十一条培养期满后,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厅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进行综合考评,择优推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厅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宁党办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