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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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2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强化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告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

2、案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61号)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等要求,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第二章调查处理权限及范围第三条调查处理权限规定。按照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

3、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均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四条调查处理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三)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铁路、港航、森林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的火灾;(四)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

4、的火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五条调查组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应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工会、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可以视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或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的,一般设在技术组内。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第六条明确调查

5、组职责。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一)查清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三)查实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相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七条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

6、集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检验检测、模拟实验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清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四)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五)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六)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

7、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五)负责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应急评估报告;(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二)负责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

8、等相关工作;(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第四章调查范围第十一条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

9、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市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调

10、查取证第十三条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第十四条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11、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第十五条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第六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十六条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第十七条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

12、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第十八条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

13、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

14、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15、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事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第七章责任划分和追究第二十条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

16、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地方相关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内

17、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调查组和司法机关。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法院意见。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

18、容有:(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调查组成立依据,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组长可召开会议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

19、审查。由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应进行审查,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第九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第二十三条调查时限。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

20、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十四条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向批准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二十五条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

21、负责代拟起草结案批复,报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以正式公函批复。结案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22、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整改评估第二十七条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八条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第二十九条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读,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如实行期间国家和山西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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