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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制度:一、评定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信用管理。二、管理方式本制度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2、戒的活动。三、管理原则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职责分工(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本市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市住建局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
3、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市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住建局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3) 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应急、税务、水务、园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协助市住建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4)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4、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协助市住建局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五)物业企业应当承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服务规范,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信用承诺。五、信息分类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业主满意度、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具体内容如下:(一)基本信息,是指物业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物业管理规模、雇佣员工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二)在管项目信息,是指物业企业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
5、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以及企业经营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三)业主满意度,是指单个住宅小区内业主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调查问卷打分的算术平均分。(四)良好信息,是指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配合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我市巩固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积极开展项目管理“结对帮扶”;积极协助开展行业重大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6、物业协会的表彰,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表彰材料等。(五)不良信息,是指物业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市住建局核实确认有效的责任性信访、投诉;物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六、信息采集与变更(一)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
7、业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其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并对填报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按照企业自评,市住建局核实、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住建局要加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服务情况,确保信用信息采集真实、全面。(二)信息变更物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变更。市住建局记录物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七、评定方式(一)定期评定。市住建局每年12月进行一次综合评分,并于次月通过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公示评分情况,评定周期为一年。市住建局每年底将综合评分成绩,结合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于每年一季度在官方媒体上公示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记分周期一年期满,分值清零,重新计分,本周期信用等级在下次综合评分前有效。设立后从事物业服务不足半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参与等级评定,待从事物业服务届满半年后参与评定。(二)综合评分。信用基准分值为8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
9、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表)执行。本市行政区划内跨区域经营的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减分,由市住建局抄告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三)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一级)、良好(二级)、合格(三级)、不合格(四级)、诚信“黑名单”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1、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且无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一级;2、信用分值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二级;3、信用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三级;4、信用
10、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四级;5、信用等级连续三次被评定为四级的,纳入XX市住建领域诚信“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八、严重负面信息判定(一)物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四级):1、物业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及其它公共用房用途的;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4、物业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在信用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11、的;5、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企业,被解聘的物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履行交接义务的;违反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进物业企业因自身原因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不履行交接义务的;6、在物业招投标过程中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或串通竞标的;7、未按照约定及时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8、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9、经市住建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二)物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纳入住建领域诚信“黑名单”:1、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1)
12、死亡一人以上;(2)重伤三人以上;(3)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超过5人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3、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4、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九、信用修复评定周期内企业因单一负面事项,首次被评定为四级或被列入“黑名单”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关事项的整改,并公开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评定周期内持续提交“回头看”整改报告,可申请信用修复。撤回“四级”评定认定的,记扣5分;撤回“黑名单”评定认定的,记扣10分。十、信息公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向社
13、会公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信用等级即时调整。十一、结果运用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市住建局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企业作如下处理:(一)对于信用等级为一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全市住建领域诚信“红榜”名单,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提倡业主
14、选聘守信的物业企业。(二)对于信用等级为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三)对于信用等级为三级的物业企业,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督促物业企业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四)对于信用等级为四级和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物业企业,由市住建局约谈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督促物业企
15、业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不提倡业主或建设单位选聘信用等级为四级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物业企业。)(五)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市住建局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依据行业管理规范作出相应的奖励及惩戒措施,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将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停止其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资格。十二、监督管理(一)市住建局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二)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三)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十三、实行时间本制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住建局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