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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现将四川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四川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
2、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工程系列医药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3、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 .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3 .对在申报评
4、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4 .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2 .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二)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
5、)毕业,在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5 .获得相近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三)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或技工院校全
6、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4 .获得相近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一)技术员1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二)助理工程师1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3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标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4 .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三)工程师1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
7、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2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3 .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或发表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4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5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药品安全规划、计划、立法,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2)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技术规范、检查指南、指导原则1个以上;或参与制修订
8、地方标准2个以上;或参与制修订市(厅)级技术规范、检查指南、指导原则、管理办法2个以上并经发布实施。(3)参与的相关项目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若个人未获得证书,需提供成果登记证或由单位出具参与工作的证明等。(4)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专利研发等1项以上,并承担了相应工作任务。(5)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6)每年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现场检查10次以上。(7)每年参加国际或省级以上机构组织的2项能力验证及实验室比对工作并获得满意结果。(8)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书面表扬1次以上。(9)每年收集审核评价药品不良反
9、应(事件)报告200例以上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20例以上。6.需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学术论文、著作等)。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第七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一)参加援韩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原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四)
10、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第八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第九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第十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
11、、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一)在医药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医药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事绩突出,受到省、部委主管部门公开表彰。(四)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IOO万元以上。第十二条取
12、得工程系列医药工程相近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人员,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能力、业绩条件,申报评审医药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取得非工程系列医药工程相近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人员,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医药工程专业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取得医药工程专业职称后,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第十三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
13、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答辩第十四条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答辩:(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二)破格申报人员。(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二)本条件中“药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等。(三)本条件所指相近相关,具体由医药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明确。(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
14、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五)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六)本条件中的“技术规范”“检查指南”“指导原则”“管理办法”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行政、技术文件等。(七)省级药品现场检查是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八)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
15、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九)经济效益,需提供合同、发票或纳税凭证等财务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提供由项目(课题/任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十)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十一)“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十二)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十三)表彰、表扬,需提供文件或证书;推广,需提交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需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第十六条本条件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件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