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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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X银

2、内(2019)9号)等行内制度,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及下辖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行各单位”)。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原则:(一)勤勉尽责原则。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尽到与自身岗位相当的责任,运用一切力所能及的合理手段,了解客户及其交易情况。(二)了解客户原则。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三)风险为本原则。分行各单位应当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全面覆盖原则。客户

3、身份识别工作应覆盖分行全部客户,包括在分行开户的正式客户,也包括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潜在客户和非分行开户客户。(五)信息保密原则。分行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相关信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内控合规部是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并对分行相关部门及辖属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分行批发、零售、金融市场条线各部门、业务营运部、金融科技部等负责履行本部门涉及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符合客户

4、身份识别法规制度要求,主要包括:制定本部门业务产品涉及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在产品制度、操作规程中明确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信息收集、管理方面的要求(如需);设计开发业务系统应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需要;在与第三方合作开展业务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应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义务;对于使用本部门业务产品的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非分行客户,负责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内营业机构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业务管理部门凡是具备系统建设职能的,还应负责各自业务系统的开发、运行、优化和维护,负责保存录入业务系统的客户信息资料和数据。

5、第六条分行金融科技部负责涉及客户身份识别的分行层面系统运行和维护,负责相关工作的数据提取和整理,确保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七条客户经理或建立、维护业务关系的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开展尽职调查,收集客户信息,核实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客户存续期间负责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对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交易性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持续监测,发现变化或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开户机构采取更新、调整措施;负责配合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甄别协查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客户调查并如实反馈调查结果。第八条分行业务营运部和营业网点柜面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维护客户信息;负责对归

6、属于本机构的客户系统自动完成的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人工识别、审核、调查、确认或调整;负责受理分行内控合规部发出的协查通知,对涉嫌可疑交易的客户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如实反馈调查结果;负责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资料。第三章客户身份初次识别第九条自然人客户在申请开户时,开户行应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识别、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9项信息。其中客户地址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或工作单位

7、地址,并详细至门牌号码。第十条自然人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或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申请开户或激活账户过程中,相关业务系统应自动采集并保存客户的9项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正反面完整影像,并联动进行监控名单筛查和身份证联网核查。需要识别个人影像的,应通过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核实。第十一条自然人客户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申请开立III类账户时,如合作平台具备采集客户9项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正反面完整影像的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可采集并保存完整客户身份信息。如合作平台不具备上述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应至少保证采集并保存客户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电话号码5项身份信息,并联动进行联网核查和监控名单筛查

8、。当同一个客户在分行开立的所有此类HI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客户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性别、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分行应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第十二条非自然人客户在申请开户时,开户行应审核客户的开户证明文件,识别、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开户证明文件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

9、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非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和有效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受益所有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监管法规明确规定的国籍、地址等其他相关信息。(三)应通过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第十三条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一)受益所有人的识别要求

10、1 .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识别客户的业务性质、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和受益所有人信息,确保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客户经理应在客户信息采集表中填写受益所有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部门公开渠道查询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可提交柜面办理开户手续。2 .在与非自然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3 .对于下述非自然人客户,如果评估为中、低风险客户的,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

11、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或非自然人客户出现高风险情形的,则应对其受益所有人进行进一步识别。4 .对于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不识别:(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标准逐层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前一顺序未识别出受益所有人或者对识别结果存疑

12、的,则应依次考虑将后一顺序主体判定为受益所有人。L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标准(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含)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2)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5 .判定合伙企业

13、受益所有人的标准(1)拥有超过25%(含)合伙权益的自然人。(2)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标准判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6 .判定其他类型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标准(1)对其他类型的机构、组织等非自然人,可以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执行。(2)涉及理财产品、定向资金管理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应将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或者因尚未完成募集等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可以将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7 .发行信托、基金、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各分支

14、机构可采信发行机构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误的,各分支机构应当自行独立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三)对不同风险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1 .如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通过工作、生活等与其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各分支机构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前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并经分行行长在客户信息采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开户。同时将上述客户评定为高风险客户,对其全部交易进行持续监测。2 .如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

15、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受益所有人来自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各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如决定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应由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在客户信息采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将上述客户评定为高风险客户,对其全部交易进行持续监测。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上述情况应根据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调高客户风险等级,但需调高审批层级至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四

16、)信息资料保存L必须登记受益所有人的如下信息:姓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3 .应当充分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1)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可以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2)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收集权威媒体报道、委托商业机构调查等方式只能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辅助手段。4 .为确保识别过程的可追溯性,应当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能够体现识别工作情况的全部材料,并视同客户档案,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

17、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工作。(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要求L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应要求客户在开户申请中填写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信息,并提供公司章程、股权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予以证明;由客户经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实客户填写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可提交柜面办理开户手续。2 .对于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不识别:(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事业单位。(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可为自然人、法

18、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存在一个或多个。4 .如属地监管机构对非自然人客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识别工作有其他要求的,应同时执行属地监管规定。(二)控股股东的判定1 .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2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比例最高的股东。4 .对于分支机构要识别其总部机构的控股股东。(三)实际控制人的判定1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 .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

19、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等非自然人客户自身的负责人。3 .对于分支机构要识别其总部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四)信息资料保存1 .分支机构必须登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下信息: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2 .客户经理应了解、收集公司章程、股权说明书等资料,及时提供给账户管理人员,作为客户档案妥善保存。第十五条自然人客户通过代理人开户时,分行应采取合理方式核实代理关系和被代理人真实意愿,同时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采取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并联网核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20、并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六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必须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和我行监控名单管理系统,对客户自身和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受益所有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筛查,对于筛查结果的判断和处理按照我行联网核查和监控名单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七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识别客户身份:(-)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作为身份证明的辅证。(二)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的开户目的、交易意图等。(三)实地查访,直接到客户住所现场了解情况。(四)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动态掌握客

21、户情况。(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可通过查询此类部门建立或发布的数据库等方式进行。(六)通过委托分行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识别。(七)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A)公开网络信息查询。(九)通过商用数据库查询。(十)其他分行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十八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分行有权拒绝为客户开户:(一)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经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三)不配合分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如拒绝按照分行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或辅助证件、开户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批量开户客户电话号码相同等。(四)有组织的同时或分批开立账户。(五)开户理由

22、不合理或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六)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七)分行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如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等,经过评估超过分行风险管理能力。(A)根据联网核查或监控名单筛查结果,按照我行规定属于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人员或组织。(九)监管法规和我行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存在极高风险隐患的情形。第四章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础信息或关键信息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

23、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国籍与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相同的。(五)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犯罪活动嫌疑的。(六)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如变更为授信客户、开立信用卡、批量开户信息补充、提前大额还款与其资产情况明显不符等情形。(七)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A)如非自然人客户证照已经注销或者吊销,必须严格审查客户主体经营身份是否持续有效,已失效的客户应予以销户。(九)分行认为

24、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应收集、核实、登记和保存客户重新提供的最新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一条如经采取合理措施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但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应按其严重程度采取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对客户业务采取限制、暂停办理业务或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第五章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第二十二条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根据现有监测系统关注客户资金交易情况,客户经理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变化或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二十三条业务营运部相关工作人员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持续监测客户是否命中各类监控名单,定期对存量客户及历史交易进行监控名单回

25、溯性调查,对命中的客户进行调查核实及后续处理。第二十四条营业网点柜面人员、客户经理应根据属地监管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工商年审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超期未年审的客户,应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对账户采取“账户异常只收不付”等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每季度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非自然客户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的,分行业务营运部对客户账户采取“账户异常不收不付”处理。第二十六条业务营运部、营业网点相关工作人员持续监测账户交易活动,对于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应暂停客户非柜面业务,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后方可恢复其业务。第二十七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

26、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尚未完结的贷款业务除外)。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非自然人客户的合理期限为30天。第二十八条自然人客户证件过期处理:(一)证件过期提示:L客户证件到期前3个月、前1个月以及到期后1个月、后3个月,系统自动向客户发出短信通知,提示客户及时办理证件更新手续。2 .客户使用分行ATM/CRS、使用银联POS消费、登录电子银行和手机银行以及使用分行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时,系统均提示客户证件过期。3 .客户到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前端、国结、保险、理财、基金等业务系统均提示客户证件过期。(二)客户证件过期3个月后的限制措施

27、:L客户登录电子银行渠道,仅能使用查询功能,其他业务功能均无法使用。2 .客户到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系统提示业务受理人员不能办理业务,需要首先更新客户证件。3 .客户使用分行ATM/CRS、银联PoS机、VTM机等自助机具设备,交易功能受到限制。4 .客户使用网上支付功能无法支付成功。(三)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手机APP等渠道进行身份证件更新,其中手机渠道仅支持更新居民身份证。证件更新完成后,一切限制措施立即解除,客户可以正常办理各项业务。(四)客户证件已过期超过3个月后,如遇特殊情况急需办理业务时,营业网点及客服中心可通过证件临时展期的方式暂时解除系统限制,临时允许客户办理业务。展期

28、有效期为一个自然月,有效期内客户仍未完成证件有效期信息更新的,各业务系统和交易渠道将恢复对客户的限制功能。第二十九条非自然人客户证件过期处理:(一)证件过期提示:业务系统每月定期生成证件即将过期的客户清单,开户机构应及时根据清单内容向客户发出通知,提示客户及时办理证件更新手续。(二)客户证件过期30日后的限制措施: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客户身份证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过期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必须对客户账户采取“账户异常不收不付”的控制措施,中止为其办理业务。2 .客户其他证件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证件过期的,分支机构应采取“限制非柜面”的控制措施。如遇特殊情

29、形暂不采取控制措施的,应该由客户归属机构提出申请,经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后暂缓采取措施,缓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属地另有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3 .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过期的,分支机构应添加“999-自定义”关注信息,属地另有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S)客户可到营业网点办理证件更新手续,证件更新后应立即解除账户异常状态。第三十条信用卡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处理依据信用卡事业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特定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第三十一条当客户发生以下类型交易时,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作如下规定:(-)为不在分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

30、1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IOOo美元(含)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9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发生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各营业网点柜面人员需在核心系统录入客户身份信息,做好电子登记簿的登记工作。已发生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可在“一次性交易业务台账查询”模块查询。(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三)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单笔取款金额

31、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IOOO美元时,如果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应参照一次性金融服务要求对代理人开展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上述情况均应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如视同一次性金融服务则应登记代理人的9项基本信息。(四)跨境汇款业务:1 .为客户办理跨境汇出汇款时,应当获取和登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及业务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

32、,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传递完整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行开户或者无法登记收款人账号的,应将唯一交易识别码作为汇款人或收款人账号进行登记,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核查。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币等值IooO美元(含)以上的跨境汇出汇款,还应登记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并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信息核实汇款人信息。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核实汇款人信息。2 .为客户办理跨境汇入汇款时,应当获取收款人姓名或者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住所等信息,如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应暂

33、停业务处理并向汇出汇款行发出查询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待信息补充完整后可继续后续入账操作,若信息无法补充完整则应做退汇处理。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IOOO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入汇款,还应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信息等措施核实收款人身份。3 .其他要求。(1)办理跨境汇款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2)处理跨境汇款业务应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3)如发现交易存在异常可在调查识别后采取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等措施。第三十二条分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被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代为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

34、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符合下列条件时,分行可信赖被委托方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一)被委托方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分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第三十三条委托客户身份识别。(一)分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并确认第三方符合下列要求:L确认第三方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能够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分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

35、的障碍。3.分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信息,还可在需要时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二)分行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状况,并将其作为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严禁委托来自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三)凡是委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分行及各业务主管部门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三十四条我行监控名单系统及时获取和更新高风险国家/地区名单,各级机构在与来自上述名单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按照我行监控名单管理制度采取尽职调查和高管审批措施,必要时应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第三十五条分行在与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如通过监控名单系统查询确定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必须由分行行长进行审批,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分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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