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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依规出具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审计结
2、果的校内公告制度。第五条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第二章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第六条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学校党委坚持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基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第九条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
3、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第十二条审计处发现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第十三条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将其存入干部的廉洁档案。第三章审计结果公开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4、。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六条公开审计结果,需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并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第十七条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第十八条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等。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并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第四章审计整改落实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其本人任职期间的经
5、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报告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第二十二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实施后续审计。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当面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做出说明。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报经学校批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