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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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2、,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本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与结余管理、政府采购、财务信息公开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学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创业投资公司等),按照法人治理的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制订管理办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校内各单位的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八条学校成立财经

3、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及议事规则。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审议、评价和监督。第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第十条学校根据财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后勤集团总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其财务负责人实施委派。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代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履行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等各项工作职责,向计划财务处负责并接受计划财务处和被委派单位的共同考核。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掌握国

4、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根据预算报送的对象和内部管理需要,学校预算分为上报的部门预算和校内综合预算,其收支口径和预算总额应基本保持一致,校内综合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化。第十三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按规定审议或批准大额预算调整申请,组织对学校财务预算、专项预算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等事项,按规定审议或批准大额预算调整方案;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5、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按“三重一大”原则程序审批学校预算调整方案。第十五条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部门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由计划财务处与校内各部门共同编制完成。(一)一上:每年的9月上旬至10月下旬,根据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计划财务处提出学校专项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定后向报送学校部门预算的“基础信息库”、“项目库”等预算基础信息。(二)一下:每年的12月中下旬,省财政厅经向学校下达预算控制数,具体包括学校预算年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征收计划、财政拨款控制数、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控制建议数。(三)二上:每年的12月底,学校按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一步细化

6、编制部门预算,同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四)二下:预算年度的2月底,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批复预算。计划财务处根据下达的批复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校内综合预算的编制程序校内综合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由计划财务处与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门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一)一上:每年10月底,校内各部门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草案,报计划财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内各部门预算情况和学校收支情况,编制综合预算草案,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评审。(二)一下:预

7、算年度的2月底,综合预算草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下达校内各部门本年度预算控制数。(三)二上:预算年度的2月-3月,校内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细化本部门预算方案后,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二上”预算。5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还须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二下:预算年度的3月底,计划财务处完成校内各部门“二上”预算方案的审核并下达当年预算。(五)归口管理部门的二次分配预算须在校内综合预算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分配计划,送计划财务处审核。逾期未分配的,可由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收回预算指标。预算指标一旦收回,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再

8、进行二次分配。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一)预算执行要求校内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不得虚假列支。(二)预算责任主体校内各部门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谁签字、谁负责”。(三)预算拨付方式1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党委常委会批准预算之前,计划财务处可以按照校内综合预算草案预拨经费,预拨额度一般不超过经费预算的30临预算经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2 .日常公用项目经费实施“90%+10%”

9、的预算拨付方式,其中10%经费的拨付须经校内单位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对已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后再予拨付。第十八条预算调整(-)项目预算调整实行分级管理原则。1 .预算年度内,学校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每年9月,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校内各部门也可在每年9月对本单位预算作部分调整。2 .同一项目中明细科目预算调整,由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有大口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需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实施。3 .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进行预算调整。预算经费需要调减的项目,

10、由部门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收回预算指标。预算经费需要调增的项目按追加预算程序办理相应手续。4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调整。(二)总预备费必须按规定程序使用,可以用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追加经费,也可用于新增项目经费安排。1 .预备费用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追加经费的,追加金额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批;追加金额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追加金额30万元-50万元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追加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T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追加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党委常委会审批。2 .预备费用于新增

11、项目的,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批;3万元-2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新增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新增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党委常委会审批。3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追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但是应纳入学校综合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核签报、省财政厅。第二十条预算绩效评价、监督学校各

12、专项事业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一)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业务评价,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评价。(二)业务评价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及措施、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三)财务评价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调整率、收入完成率、财经纪律遵守情况和民主理财情况等。(四)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校内各部门下年度经费安排和该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实施民主监督,计划财务

13、处应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预算执行实施民主监督,学院领导班子应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和预算执行单位,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工作。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资金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修订,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减少流转环节,确保安全和使用效益。第二

14、十六条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交计划财务处管理和记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现金库存每日不得超过8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或超现金结算起点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第二十七条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计划财务处应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编制余额调节表,确保存款安全、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领

15、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银行结算票证和有价证券购领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用。第二十九条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章;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外汇收支业务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结售汇手续,严禁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炒买炒卖、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私自保存学校外汇。第三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核对和清理工作。第三十二条资金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细化完善涉及资金安全的岗

16、位责任。第三十三条货币资金业务审批权限(一)现金支付按下列权限审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依次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二)银行汇款支付按下列权限审批:2万元以内由会计科长审批;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依次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第五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

17、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预算应当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三十七条招标及合同管理(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

18、招标。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工程预付款、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明确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明确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限。合同原件须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和其他付款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支付:(一)预付款预付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30%o预付的工程款

19、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二)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一般情况下,累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应高于工程价款的60%o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提高付款比例的,须经基建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核定并报分管基建、财务校领导审批。(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认真审核后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算报告。计划财务处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四)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结

20、算总额的5%o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基建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决算(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国家有关决算规定执行,由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编制依据及内容按财建(2016)503号文执行。(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备齐后,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程序上报并获批复后,计划财务处、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财务、资产等账务处理工作。第四十条办理资产移交转固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21、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第四十一条监督管理(一)审计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二)纪委监察处依法对基建工程各环节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责。第六章收入管理第四十二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

22、拨款。(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1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

23、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四十三条收入管理的要求(一)学校依法合规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教育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科研事业收费按照合同约定,其他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审核申报,校内各单位不得自定项目、标准自行收费,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二)所有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计划财务处负责收费票据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监制)校内结算票据,向财政、税

24、务部门领购票据;建立票据印刷、登记、保管、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不得以“白条”代替合法票据。(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私自建账,自收自支;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四)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五)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项税款。第七章支出管理第四十四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事业支出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

25、: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等。1 .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2 .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各类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3 行政管理支出,学校校级行政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4 .后勤保障支出,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5 .离退休支出,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二)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附属的支出。(四)经营支出,

26、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四十五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按预算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经费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列虚报,不得套取资金。第四十七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学校经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预算控制、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

27、”的管理方式。(一)经费负责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审批经费支出事项。(二)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负责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经费支出,不得自行审签,应由同级负责人或报上一级负责人审签。(三)学校各类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见下表:类别金额审批人备注1.校内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分管领9导目2.纵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事项发生支出,由经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费科批有研管项理目办经法费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基建10万元以下监理单位、过程控制审计单位、甲方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基建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I10万程款元(含)以上监理单位、过程控制审计单位、甲方代表及

28、项目负责人、基建处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学10万校元以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预F算10万经元费(含)项目负责人、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50除万元科研、50万基元项目负责人、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建(含)分管财务校领导以以上外)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增强效益观念,开展支出绩效管理,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四十九条公务活动支出要求(一)公务接待费按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件执行。(二)会议费按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三)差旅费按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按大

29、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五)培训费1 .举办、承办各类培训举办、承办各类培训须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列支。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详见下表),根据经费列支渠道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实行综合定额标准的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I,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且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1天。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单位

30、: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29013050I30I500培训班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不含参训人员自带车辆的驾驶员等其他人员,其中,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IOoO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

31、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2 .外出参加培训依据培训通知,参照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文件执行。第五十条借款及报销管理(一)借款管理借款实行“一事一借”原则。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据,写明借款时间和事由,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在所办事项完成后应及时予以核销,原则上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建设、设备采购、房屋维修等除外),核销事项应与借款事项一致。(二)经费报销管理经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原则。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票据;根据不同的支出内容,填写对应的财务单据,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计划财务处加强对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会计审核。第五十一条资

32、金结算方式资金结算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如下: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第八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五十二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五十三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

33、行。校内各部门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学校其他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可连续使用两年,两年后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原则上财政一律收回。省级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年底未使用完将全部注销,不再安排。当年省级拨款资金安排的未执行完的项目资金,四类可以结转:已进入政府采购流程、未竣工决算基建、在研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转移资金。第五十四条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非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余由学校收回,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

34、从其规定。项目任务未完成形成的年度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二)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三)除周期性较长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办理结转外,其余专项经费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一次。对因特殊原因本年度未启动的专项经费,允许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启动的专项项目经费,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资金学校予以收回。第五十五条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可以按规定转入“事业基金”和结转下年;为负数的,应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不得用事业基金进行弥补。第五十六条对于事业基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

35、筹安排、合理使用。如需动用事业基金安排支出,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保证事业基金不出现赤字。第五十七条计划财务处应在每年年底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和结算,确保会计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和合法。第九章政府采购第五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和有关政府采购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和审核等工作按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年度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允许改变。对于未及时报送采购预算、未填报的项目以及采购预算未批准的项目将不予安排政府采购。第六十

36、条政府采购的实施及管理按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十一条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以及擅自将政府采购项目按校内采购实施,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得办理入库。第六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或采购执行单位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采购项目验收单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第十章财务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财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第六十四条财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学校预算收支总

37、表、预算收入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学校明确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依申请受理、审查后可以公开的财务信息。第六十五条财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学校公文;学校网站、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部门网页;学校报刊、广播、校园电视台等媒体;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教代会、学代会和其他会议;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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