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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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J11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

2、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

3、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经费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第七条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区(市、县)级工程

4、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所配备的监督人员应按专业结构合理配置,其中建筑工程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应配备市政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监督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二)监督机构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三)监督人员应不少于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第十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5、(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土木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四)经过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州)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厅对监督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监督员资格证书。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

6、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两人。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抽测和随机巡查相结合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七)对发

7、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A)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协调处理。第十五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监督工程终止后,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特

8、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保证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编制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组人员、专业设置、监督依据、主要监督内容等。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随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差别化监督。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其中房建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安装阶段各不少于1次)。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可根据质量监督过程中工程施工进度、内容以及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适当增加监督抽查次数:(一)发生过质量事故的;(二)涉及工程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存在质量隐患,限期未改正的;(S)使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

9、符合设计要求的;(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的;(五)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含分户验收),或者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六)在国家、省级质量检查中,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通报的;(七)因对质量投诉不积极处理造成群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监督抽查频次:(一)获得省、市级结构优质工程的;(二)上一年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S)作为省、市级示范观摩工地召开过现场会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重点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等部位进

10、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第二十条监督机构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S)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四)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改正,必要时责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

11、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体质量问题或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监督机构在整改通知书中要求对整改完成后复查的质量问题,应完善复查事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因故中止施工超过一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向属地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及中止施工期间的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查验符合要求后,发放中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中止施工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

12、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二)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申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原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状态评估,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将结果作为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有下

13、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质量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一)工程项目所有单位工程均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但超过6个月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二)工程项目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S)工程项目实体不复存在的;(四)经查实,工程项目已无法按照施工许可范围和设计文件建设完成的;(五)需要终止质量监督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自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终止质量监督工作时结束。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

14、程通过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不良信用。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对涉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责任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15、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但已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超出质量监督备案范围的;(二)中止工程质量监督期间或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发生质量事故的;(S)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和质量隐患已经依法责令改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间拒不执行质量监管指令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限于现有的技术力量和监督手段无法发现,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

16、责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事故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施行。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

17、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第四

18、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

19、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一)监督机构应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二)监督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S)监督机构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四)安全监督人员数量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五)安全监督员应具有土建、机械、电气或安全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六)安全监督员应熟悉掌握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行政

20、措施;(七)安全监督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A)安全监督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监督机构,其监督人员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书。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三年对市(州)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一次。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县(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三章监督内容、流程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21、准情况;(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四)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开展情况;(五)责令整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对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工程应作出停工整改、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移交执法部门;(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二)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

22、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以下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信息表(附表1);(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五)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个

23、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3)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表4),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形象进度确定抽查频次,原则上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独立报建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

24、2次;(二)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对重大节假日、汛期、高温、冰雪天气等重点时段,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三)监督机构应将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抽查内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表5)上签字。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在抽查

25、过程中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等有效证件,并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附表6)。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7);对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处置。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第十五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

26、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附表9)。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中(终)止及恢复监督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27、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0)。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七条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对建设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终

28、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2),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九条对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工或完工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

29、JJ/T275)等标准规范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在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及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复核13次。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结合项目自评结果,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附件13)o综合评分二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加!(减)分,总分不得超过IOO分。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的,每次减1分;(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监

30、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三)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2分;(四)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五)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减(15+死亡人数X5)分,且不超过40分。针对同一违规事件以最高分值进行扣减,不累加。第二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依据之一。第五章

31、应急管理及投诉处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完善应急预案并与之相衔接;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气象、医疗救护等部门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监督机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监督机构应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

32、措施全面落实。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反馈平台,公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与其它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以及监督告知、日常监督抽查、中(终)止监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抽查等过程中

33、形成的文书、影像资料等。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第七章监督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责任,已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中止施

34、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五)按照监督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三十一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检查。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5、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信息表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工程地址工程造价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项目总监姓名电话施工单位公章年月日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项目经理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电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注册证书编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持一份,并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

36、编号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是否涉及涉及部位(一)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IO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IO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起重吊装

37、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I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五)建筑边坡工程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IOm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六)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七)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

38、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A)其它L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是否涉及涉及部位(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L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

39、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I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O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建筑边坡工程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2.土质挖方边坡

40、、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六)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七)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A)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IOOO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

41、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单位承诺将督促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18)3号)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实施。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日期:年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工程名称监督编号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审查项目名称审查结论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及拨付计划。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全员安

42、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3施工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4施工单位已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完毕。5施工单位已为工程项目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8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齐全。9施工现场已设置了围档,打围牢固严密。已悬挂“五牌一图”;已悬挂“重大危险点源公示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

43、部分项工程公示牌”。10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主要道路已经硬化;冲洗设备、污水沉淀池已配备完成;大门出入口及道路通行区、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分区设置;智慧工地建设相关措施已落实。1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民工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已建成并能正常使用,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12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年月日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监理单位计划竣工日期监督人员信息:姓名:监督员证书编号:姓名:监督员证书编号: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共

44、有项。具体包括:在施工安全监督周期内,计划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安全抽查次。另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交底日期交底内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精心施工,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各项安全工作均应责任到人。对本工程其他施工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企

45、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其他人员其他参建单位人员监督人员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监督备案号:记录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形象进度监督抽查部位参加检查人员监督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监督人员:(签字)年月B理果处结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B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此表由监督人员检查完毕后填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监督机构名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监督机构代字)限()号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你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经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O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的相关资料报送我站(中心)。通知书接收人签字:(监督机构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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