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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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物权总论,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物权的功能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分类、物权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规则及消灭原因。重点、难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效力、物权的变动规则。,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词源Sachenrecht 英美法系:财产“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的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二、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主体特定2、客体特定(1)物的概念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2、依照其规定。”(2)物的特征1.有体物2可控制性 3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的器官是“物”吗?,虚拟财产是不是民法上的物?,原告韩林自2002年在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注册,成为其客户,三年来投入大量资金消费。2004年9月原告又购买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盛大密宝”产品一个,为对原告的游戏装备予以保护。但2005年6月23日原告游戏装备丢失,原告苦心经营多年的虚拟财产被盗,其中包括:光芒道袍、真魂戒指、真魂手镯、60虎齿项链、魔域6道头盔、烈焰腰带、光芒道靴、持久25道术14勋章、传送戒指各一件,记忆套装一套。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丢失

3、的原告游戏装备价值50000元。,储存精子灭失案,某甲将其精子冷冻储存于某乙大学附属医院。其甲欲取用精子时,获知乙医院过失致其储存的精子遭致灭失,乃向乙请求25,000 马克的慰抚金。,3、权利特定,物权内容,实际利用权: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价值取得权:将物进行处分,从而取得物的价值上利益的权利。,三、物权的特征1、从权利性质上看,物权是私权利2、从权利内容来看,物权为财产权3、物权是支配权4、物权是绝对权5、物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与物权体系,一、物权的类型,(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二)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

4、享有的权利。,完全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四)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独立物权,是指可以独立进入交易机制的物权。附属物权,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不能独立进入交易机制的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法定物权: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系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

5、款优先受偿。”,(六)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法律物权,是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事实物权,是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如:本属于甲的房屋所有权被错误登记在乙的名下,甲应如何救济?若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是否能够请求其返还?,(七)典型物权与准物权典型物权,是由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或者其他民事法律明确承认的物权种类。准物权,是由民事特别法或行政法规定的物权类型,如森林采伐权、采矿权、用水权、渔业权等。(1)准物权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2)准物权的行使受较强的行政干预;(3)在法律适用上,准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二、物权体系,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建设用

6、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人役权:为某个人的方便,而为其设定的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概述1、物权效力的含义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2、物权效力的制度意义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如何建立各种权利之间的秩序规则问题。,甲,

7、1、继承,登记,丙,丁,3、出租,戊,己,4、抵押,乙,2、居住,所有权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物上权利束,二、物权对物权的效力,(一)确定标准1、一物上存在限制性物权时,该限制性物权优于其所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设这幢别墅价值100万,甲先于8月1日将房屋抵押给戊银行,借款60万;后又于9月1日向己银行借款50万,以同一幢别墅抵押。后甲的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这两笔贷款,问戊、己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2、同一物上设定的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性质相同的物权,成立在先者享有优先权。,(二)例外情形1、限制物权优于完全物权的例外2、“成立在先”的法律标准问题设甲先于8月1日将房屋抵押给戊银行,借款60万;后

8、又于9月1日向己银行借款50万,以同一幢别墅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的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这两笔贷款,问戊、己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三、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一)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则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二)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1、“为债权的债权”优先原则2、“买卖不破租赁”根据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3、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于债权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

9、权效力。”4、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如工人劳动工资,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和规范体系,一、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基本范畴“静态秩序,动态安全”,1、静态秩序确定物上支配秩序(1)确定物权类型及其内容(2)决定物上权利位阶2、动态安全保障交易安全(1)保证物权取得人取得并享有物权(2)保证第三人的利益,三、物权法体系,广义,调整全部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私法中的物权法,尤其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广义,宪法中的物权法规范,行政法中的物权法规范,民商法中的物权法规范,地方性法规中

10、的物权法规范,国际法中的物权法规范,狭义,物权实体规范,物权程序规范,物权特别法,四、中国物权法的发展,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历经“八审”填补五个空白,规定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制度,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对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1、纲领性作用2、适

11、用性作用3、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二、物权法定原则,1、含义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立法原因(1)物权的排他性(2)物权的民族性(3)交易所必须,3、基本要求(1)物权种类强制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2)物权内容强制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指物权法以及特别法。,4、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2)无物权效力的原则(3)无效物权行为转换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例:甲向乙

12、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委托丙做自己的担保人,由丙与乙订立质押合同,约定丙将自己限制的三间房屋交给乙占有,以担保甲的债务,如果甲届期不清偿借款,乙有权变卖房屋并从中优先受偿。问:乙丙之间的质权是否符合法定原则?,三、物权绝对原则,1、含义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2、基本要求(1)物权意思的对世性、排他性(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特定效力的一个物权(3)物权的保护,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数个所有权;一个物上能够同时存在数个类型不同的物权;如一物上存在数个类型相同的物权,它们的效力必须有别。“一物一权”原则只能适用于所有权制度,而不能适用于物权整体制度。,3、物权绝对原

13、则的限制,公法:征收、征用私法,约定:地役权,法定:相邻关系,四、区分原则,1、含义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2、基本要求(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负担行为:民事主体向一个或多个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3、区分原则的实践价值

14、(1)保护非违约当事人的请求权案例一:甲工厂因为急需资金向乙银行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用厂房作为抵押权标的物,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前,乙反悔不愿提供借款,甲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抵押合同因为没有登记故应无效,乙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案例二:丙将一间店面出卖给丁,在过户登记之间,戊从丙处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了登记。丁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订立买卖合同在前,已经优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戊要返还该房屋

15、,法院支持了丁的诉讼请求。,五、物权公示原则,1、含义物权的各种变动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从而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1)公示为物权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使得物权的绝对效力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2)公示为交易中的物权变动过程所必需。(3)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公示方式(1)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

16、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交付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其他方式A、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17、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动产交付与占有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推动,并且表示这一意思的行为。“准不动产”交付与登记物权法第23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权利交付、登记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4条、226-228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18、质登记时设立。”,3、公示的法律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能够生效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公示在物权变动中作为必要条件的立法体例。注意: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公示对抗主义在以法律行为为根据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直接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生效;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只发挥证明该项变动的作用的立法体例。,A.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a.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第一百八十八条 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土地承包经营权A.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

19、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特定动产抵押第一百八十九条 特定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生效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公示效力,我国法律系采以公示生效主义为原则、对抗主义为例外。,(2)权利正确性推定即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例:本

20、属于甲的房屋所有权被错误登记在乙的名下,甲应如何救济?若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是否能够请求其返还?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3)善意保护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第六节 物权变动,一、概述1、含义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创设一个原本不存在的物权。,物权的转移,已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物权的变更,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消灭,物权的终止。,物权消灭的原因(1)混同一个标的上的多个权利为一个权利主体取得的情形。(2)抛弃权利人放弃物权,而使物权归于消灭之单独行为(3)其他消灭原

21、因标的物灭失 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 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2、制度意义(1)物权享有以及行使的基准(2)风险负担的确定基准“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1、法定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1)依法院的判决发生的物权变动(2)根据政府的指令发生的

22、物权变动(3)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变动,(1)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2)法定物权变动具有优先效力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权利具有从属性,特 点,2、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

23、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1)生产劳动(2)先占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依控制支配的事实管领无主物的行为。(3)添附物与物相互紧密联结形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的事实。,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5、时效取得,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6、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权利取得人不处分物时,法律并不强制其登记和交付(2)限制物权变动中

24、权利取得人的处分权,三、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物权合意,公示(登记/交付),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括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四、不动产物权登记,1、登记的种类(1)初始登记不动产的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2)变更登记(3)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更正

25、登记和异议登记例:本属于甲的房屋所有权被错误登记在乙的名下,甲应如何救济?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5)注销登记,2、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

26、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中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开发商,银行1,抵押,土地使用权,银行2,抵押,房屋所有权,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五、动产交付,1、概念动产的交付,是指依据权利人设立、移转物权的意思表示,将动产交付与物权受让人占有的法律事实。2、交付的成立(1)须基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将占有移转给物权的受让人。(2)须具有公开可认证的形式。(3)须是一次性的、全部的占有转移。,3、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把他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

27、力,转移给受让人。(2)观念交付A、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出让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项动产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案例讨论: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B、指示交付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

28、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案例: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C、占有改定在动产物权出让时,出让人必须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情况下,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约定的一项由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物的交付的协议。例:甲是一位作家,一天他与乙达成协议,约定将其笔记本出售于乙,并同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一、概述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方式恢复物权的

29、完满状态。,物权保护,公法保护,私法保护,自力保护,诉讼保护,二、物权请求权(一)概述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向公共权力机关提起保护的请求权。1、基于物权的保护而产生2、附属于物权,(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法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请求权物权法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1)请求权人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2)相对人的占有须为无权占有(3)原物须为特定物而且必须存在,讨论案例,原告:黄地生、黄理安 被告:王宝

30、爱诉争房屋原为原告父亲所有,解放前借给吴瑞玉夫妇居住。1967年吴瑞玉将房屋转卖于被告王宝爱,1994年王宝爱维修房屋并在第一进大宅客厅中间筑起一道墙,原告认为王宝爱居住的房屋系其父借给吴瑞玉居住的,王宝爱在客厅中筑墙属于侵权,于1995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宝爱交还房屋。1、原告行使的是什麽性质的权利?2、原告的权利是否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无法获得保护?,3、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案例:刘某突然发现邻居李某的房屋一侧墙壁因房基倾斜快要倒了,若邻居的墙倒了必将砸坏自己居住的平房。刘某观察了两天,李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刘某心急如焚,刘某应该怎么做?若刘某有事外出,两日后返回,发现邻居的墙和自己的平方都倒了,刘某能否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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