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497852 上传时间:2024-06-2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4.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探讨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探讨摘要物权法新设立和明确r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变更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留置权法律制度的重置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和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关于留置权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创新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关健词物权法留置权创新现实意义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8-0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K称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

2、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与人民群众物权处分行为的标准认定和司法民事审判具有非常亲密的关系。物权法新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物权法对我国留置权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创新问题进行探讨,以与大家共同商榷。一、物权法施行前我国法律对留置权制度的适用原则所谓留置权制度,是指合同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合法地占有合同债务人的财产时,在合同的相关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时,那么,占有该财产的合同债权人,可以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进行留置,并且,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进行折价或者进行拍

3、卖、变卖,将变卖或拍买款进行优先受偿债务的的一种担保法律制度。留置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一般来说具有如下法律性质:(I)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法定性;(3)留置权具有与债权不行分性,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全部;(4)留置权从属于债权,随着债权的歼灭而歼灭。在物权法施行前,我国法律对于留置权制度是以严格的留置权法定原则来设定的,对留置权的行使限定在几类合同法律关系之中,可以留置的财产范围较小,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物权法施行前我国有关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条、第87、141

4、、1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4条、第315条、第380条、第4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57条),以及交通部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99年11月)、原国内贸易部拍卖管理方法(1994年10月)等规章也规定有权留置的情形。依据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前我国的留置权法律制度仅仅限定于几种特定的合同法律关系之中,主要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船舶建立合同、船舶修理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债权。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前,我国法律对于留置权实行严格的

5、法定原则,范围明显较窄,从而造成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始终很少运用的现状。二、物权法对留置权法律制度的创新性规定与以前法律、法规规定的留置权法律制度相比,物权法对我国的留置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了不同于以往的留置权制度。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在汲取担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以

6、下的制度创新:(一)变更法定留置原则,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依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物权法之前,我国法律对留置权制度规定了法定留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留置权的行使只能限定在对几种合同债权的担保,包括:海上拖船合同、船舶建立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船舶修理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对于这些合同中所发生的合同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合同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除此之外,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都不能享有留置权。合同法、海商法、担保法严格限制留叁权制度的运用范围,主要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应当尽量稳妥限制留置权的

7、适用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变更了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我国的留置权法律制度进行了重置。在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样,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明显被扩大了。(一)创新地规定了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依据留置权的法律屈性,留置权可分为两种,即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作为商事留置权,是一种因商事交易过程中而产生的留置权,该留置权适用在各个合同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事行为而产生对债权的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物权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通常意义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只有海商法在第25条中规定了一种相对独特的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

8、就是船舶留置权。但是,考虑到在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活动中,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往来交易通常相当频繁,假如一味严格地要求商事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必需与债权的发生之间必需具有同一法律关系的话,明显有背商事活动中关于交易迅捷和交易平安的基本原则。因此,物权法在第231条中,解除了企业之间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可以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就是物权法对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的确认性规定,首次确立了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假如是商事主体的企业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可以不考虑与债权属于同一种律关系。这样,留置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又进一步被扩大。(三)变更以往关于牵连关系的认定原

9、则,规定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建立留置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债务人主动地履行合同,偿还债务,以保证债权得以受偿。但是,法律假如允许全部的合同债权人都可以随意地留置占有合同债务人与债权没有任何关系的财产,这明显对债权人利益爱护过于充分,而对债务人的利益爱护不足,有失公允。因此,留置权法律制度应当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发生与该动产的留置占有之间具有特定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说明第109条规定: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该条款明确了债权与留置的财产之间必需存在牵连关系的要件。但是,对于留置权的牵连关系如何认定,始

10、终以来都存有争议。由于什么是牵连关系的概念太过模糊,牵连关系的范围也不能确定,并且,简单在法律适用中产生分歧。所以,物权法没有采纳牵连关系的概念,而是明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干脆关联模式。所谓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物权法的这种规定事实上是在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同时,乂对一般民事债权人可以进行留置的动产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随意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避开损害交易平安、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发生。(四)正式确立了留置权优先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在第2

11、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乂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明确了当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具有优先实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说明第79条虽然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并且,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但是,担保法并没有确定留置权优先制度。物权法在本条规定了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竞合处理原则,明确了同一财产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这应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三、留置权制度创新的现实意义及存在问题分析在我国目前的信用和法制环境下,留置权仍旧应当是民事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债务担保方式,物权法对

12、留置权法律制度做出与原有留置法律制度的创新性规定,对保证民商事债权的履行具有肯定的作用,可以更大范围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留置权势必会被更多的人运用于更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法对留置权范围作扩大化规定对于债权的爱护和实现应当具有实质性的主动意义。但是,这种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规定同样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争议,甚至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一)可能引发债务人的动产范围问题的争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是,这里的债务人的动产原委如何说明,会在现实中产生争议。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是可以留置合同对方的财产

13、;在多层次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承运人、货代、船代和均以IiI己的名义与对方签订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不是所承运货物的货主。在承运人没有收到或者没有收足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条件下,承运人是否对合法占有并承运的该批货物享有留置权就会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归属于合同债务人全部的任何动产。但也有人认为,债务人的动产应当属于为债务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全部的任何动产。笔者认为,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从广义理解,即债务人只要依合同关系或出于善意所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均应当理解为留置权制度中债务人的动产。(二)可能造成留置权被滥用结果在物权法背

14、景下,对于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损失,债权人或占有财物者好像都可能以行使留置权的名义随意留置财产。比如,在船舶租赁关系中,依据海商法第151条的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那么,在这种状况下,光船承租人是否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留置船舶呢?在我国海商法下光船承租人不行以行使留置权,但假如依据物权法关于商事留置制度的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假如出租人违反海商法的规定,未得到承租人同意而将已经出租的船舶设定了抵押权,承租人好像可以以遭遇损失的理由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最终经法院认定损失的事实不存在,那对留置所产生的责

15、任和损失由谁担当?诸如此类的问题显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合同相对方可以以任何理由来留置财产,而不论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因此,物权法对留置权制度的创新性规定,可以导致留置权被滥用的结果,最终可能引发更多的因滥用留置权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三)留置优先权可能被恶意运用,干脆影响抵押权和质权的权威性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且留置权也仅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海商法所规定的留置权也仅仅限于船舶建立合同、修理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等特定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在这些合同关系中,合同关系的真实性易于鉴别。但是,物权法在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后,乂干

16、脆确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的一般原则,这简单造成恶意运用留置优先权制度、恶意串通地留置标的物,将抵押物制造一个留置权等状况,以达到以留置优先权来对抗抵押权或质权的目的。所以,我国物权法应当对留置权的优先权行使范围进行限制,规定只有善意留置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假如对留置权人的恶意行为熟视无睹,仅仅强调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会使留置权的优先权被过度滥用,从而损害商品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商品的流通。参考文献:1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海商法、海关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交通部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以及台湾省民法等。2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王利明.物权法探讨.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2.5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6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7孔祥祥主编.担保法例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8程啸.物权法留置权的两项制度创新.检察日报.2007年4月5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