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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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试行)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建立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一、总体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遵循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二、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根据文件精神,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

2、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镇与区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三、工作制度(一)案件移送制度区级职能部门应当与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1、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区级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镇(街道)的,负责办理的区级职能部门应当与镇(街道)协商、视情依法处理。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镇(街道)后,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区

3、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3、镇(街道)、区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4、案件移送应当以区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对于涉

4、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2、区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镇(街道)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镇(街道)投诉举报,同时告知镇(街道)综合执法队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镇(街道)。区级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

5、指导工作。3、区级职能部门告知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处理的违法案件和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镇(街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镇(街道)应向告知的区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三)联合执法协商制度1、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2、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

6、,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应向区级人民政府报告。3、落实镇(街道)对辖区内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的协调权,对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奖惩的建议权。全区各级部门应统一思想、共同行动,着力增强镇(街道)统筹协调功能,以快速调动执法力量解决问题。(四)执法协助制度1、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区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区级职能部门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履行职责应当予以

7、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区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2、区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3、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

8、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固定证据、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争议协调制度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镇(街道)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均应主动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决定的

9、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实施情况;(五)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评查镇行政执法案卷。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司法

10、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三)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五)依法委托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七)对重点或者专项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处理;(A)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

11、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

12、2016)16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机关”)O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本

13、单位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报法制机构共同审核,并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本单位法制机构在收到办案部门提请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移送条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提请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

14、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七条对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况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第八条综合

15、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九条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

16、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第十一条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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