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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处方调剂操作规范1 .目的:保证患者用药安全。2 .范围:药剂科3 .制度:3.1.1 处方的调剂3.1.1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教育。3.1.2 药师应当结合合理用药软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机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用药现行(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给药不适宜情况3.1.3 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
2、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3.1.4 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量的要求。3.1.5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3.1.6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送。3 .L7发出药品应按照说明书或者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4 .1.8药师在完成处方调
3、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3.2急诊处方的调剂3.2.1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负责急诊处方审核、核对、发药工作。3.2.2 药师应当按照门诊处方审核制度中的要求对急诊处方进行审核。1.1.1 2.3药师应对急诊处方优先进行审核,并优先发药。3.2.4 在抢救紧急情况下,药师可在急诊医生未开具处方情况下先行给付抢救用药,待抢救结束后由急诊医师补开处方。3.2.5 除抢救药外,药师对急诊处方进行审核后,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电话通知处方医生,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3.2.6 药师发现急诊处方中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及时电话通知急诊医师对处方进行修改,必要
4、情况下可先发药后再由值班医师对处方进行修改。3.2.7 发出药品应按照说明书或者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3.2.8 急诊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符合急诊处方用量的要求。3.2.9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急诊调剂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由麻醉药品专职管理人员核对后在处方背面签字确认。3.3住院摆药单的调剂3.3.1 由高年资药师(4年以上)负责住院用药医嘱的审核。3.3.2 药师根据合理用药软件的提示对用药医嘱进行审核,对合理用药软件中的提示进行用药合理性的分析,必要时应结合患者实际情况(如年龄、妊娠期、哺乳期、肝肾功能等)对患者的用药尽心审核。3.3.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根据门诊处方审核标准进行审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法的规定。1.1.1 3.4药师对医嘱进行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立医嘱。3.3.5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所有不合理用药干预情况应当留有记录。3.3.6 药师在完成医嘱审核调剂后,应当在医嘱单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