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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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负责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溺口维护。专业机构受省科技

2、厅委托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库系统实现专家库信息化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专家无学术道

3、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

4、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第八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态化

5、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经所在单位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审核专家入库申请,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入库。(二)定向邀请。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予以入库。(三)交换共享。省科技厅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第九条专家入库后省科技厅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章专家库管理与维护第十条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第十一条以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省科技厅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

6、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以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定期提醒专家更新个人信息。以交换共享”方式入库的专家(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四)接受邀请后2次无故缺席的;(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第十四条对应予出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第十五条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四)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三条(三)所列情形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第四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专家的

7、权利:(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收到评审等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专家的义务:(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五)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严守科研道

8、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七)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专家匹配与使用第十八条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第十九条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二)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

9、、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A)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九)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第二十条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缔口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省

10、科技厅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

11、月2Ho部门解读I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浏览次数:148信息来源:战略规划处发布时间:2023-03-0615:54文字大小:大生小一、出台背景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省科技厅依托科技云平台建立了专家库,并于2021年1月18日出台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1)9号)。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施行2年以来,省科技厅常态化开展了专家入库工作,专家库管理日益规范,有效保障了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等科技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近年来,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

12、性、战略性支撑。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省科技工作更加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家库建设,整合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资源,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更多智力支撑。目前,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7章,共2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专家库和专家库系统的定位及建设原则,厘清了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的职责权限。第二章专家库建设。明确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对入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将专家分为技术研发类、产业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和其他类。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

13、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第三章专家库管理与维护。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明确不同方式入库专家的信息维护要求。除定期更新外,在库专家可根据个人情况随时登录专家库系统更新本人信息。明确专家出库条件及出库后再次申请入库的时间期限。专家出库后,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第四章专家权利与义务。专家有权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专家享有对参与科技活动的知情权以及拒绝活动邀请、获得合理报酬和自愿出库的权利。在库专家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本人的意见建议和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库专家有义务遵守回避制度、保密规定和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彳丑可活动。第五章专家匹配与使用。专家选用采用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专家受邀参与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科技管理工作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符合回避情形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第六章监督管理。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等情况,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专家所在单位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省科技厅具有最终解释权及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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