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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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金字(2023)2号)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各担保机构:现将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西省财政厅2023年2月1日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

2、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赣府发(2018)43号)、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且被纳入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

3、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评审机构成员、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第四条【名词释义】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就发生的代偿和损失,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已按规定妥善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的人员,在勤勉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经济惩处、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责任。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是指为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woo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业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

4、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尽职要求第五条【合规经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监管要求。第六条【制度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第七条【作业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5、、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履职,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且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办理业务时,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应当主动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未主动报告的,不适用本指引。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第八条【代偿指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前提下,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出资人机构设定的考核指标要求的,该年度发生的代偿,原则上不追究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实际,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第九条【免责

6、事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前提下,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经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一)【落实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市场主体或者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二)【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代偿,且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风险

7、化解措施的;(三)【市场因素】因市场原因、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市场主体经营困难、抵质押物降价或流动性不足,采取积极措施后仍造成代偿或损失的;(四)【债务人重大灾害】债务人因遭受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重大灾难导致发生代偿,且具备相关证明材料的;(五)【追偿管理】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70%以上,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发生代偿,且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对已经发生代偿的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收回了70%以上代偿金额的;(六)【代偿核销】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监管要求,

8、采取了必要措施和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做出的呆账核销行为;(七)【见贷即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直接参与尽职调查的“见贷即保”类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品种发生代偿的;(A)【内部管理】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九)【内部控制】在档案或者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者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在集体决策时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9、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上级决策仍决定予以办理,发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及风险的;(+)【其他情况】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情形的;(十一)【兜底款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或者从轻处理情形的。第十条【负面清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重大代偿或损失的;(二)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银行、第三方机构等恶

10、意串通或者故意隐瞒真实风险情况等骗取担保的;(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债务人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或私自向债务人乱收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四)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者未勤勉尽职,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五)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或者损失扩大的;(六)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一条【特殊条款】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政府性融

11、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辞职、调离、提拔或退休,仍应按照本指引依法依规追责问=.贝。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组织领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小组成员报董事会审议确定。涉及政府性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业务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尽

12、职评议】发生代偿或损失后,应当尽快开展尽职评议并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和各环节履职尽责情况,并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评议结论。尽职评议结论应提交担保机构党组织、董事会(或经营层办公会)审议确定。尽职评议结论审议确定后,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如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评议结论错误的,应当重新评议;若不予采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议工作。第十四条【评议结果】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一)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

13、履行职责的;(二)基本尽职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的;(三)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第十五条【结果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结论为依据,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对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

14、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第十六条【成果应用】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担保机构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责任认定结果作为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薪酬挂钩。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细化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国家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相关规定,参照本指引完善本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可参考本工作指引执行。国有资本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可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解释主体】本指引由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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