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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或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竞技比赛活动。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第二章竞赛管理第四条XX市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XX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业务的指导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XX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竞赛仲裁委员会和竞赛宣传委员会。第六条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竞赛仲裁委员会和
3、竞赛宣传委员会开展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竞赛办公室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实施计划及竞赛流程,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各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八条竞赛评判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竞赛程序、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考核大纲,复习、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
4、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器具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裁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竞赛评委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第九条竞赛仲裁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中争议提案的仲裁工作。下设若干仲裁组,负责在竞赛现场处理争议。第十条竞赛宣传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和口号,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竞赛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策划竞赛开、闭幕式,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四章竞赛类别第十一
5、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分为市级、县(市、区)两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具体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竞赛活动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和大型企业的竞赛活动为二类竞赛。第十二条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承办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财政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十三条市级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学会、企业)主办的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市、区)相关部门主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县(市、区)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第
6、五章备赛规则第十五条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XX市”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XX市XX行业(系统、企业)XX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以上竞赛均可冠以“甜城工匠”的名称和LOG0。第十六条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前向相应人社部门报送本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市级、县(市、区)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行业组织、企业(集团)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根据其管理层级或工商注册地,向同级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报备时应当提交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包含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职业(工种)、时
7、间、地点、方式、竞赛试题要求、参赛人数、奖励名次的设立、评分规则、有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经费来源、预算和运作方案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竞赛宣传委员会成员名单;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方案。第十七条主办单位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XX市技能竞赛备案表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立项;竞赛实施方案、竞赛技术文件于竞赛前一个月报市人社局备案。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予备案,不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主办单位备案后,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方案,应于拟定的比赛日前15天向相应人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
8、相关部门、合作单位。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相应人社部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八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市级一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技能以上要求实施;县(市、区)和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第十九条职业技能竞赛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的,其中技能操作比赛成绩占比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也可参照世界技能竞赛方式,只进行技能操作比赛。第二十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
9、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第六章主办条件第二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络及后勤保障工作等;(S)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有相应资质的竞赛赛务管理人员,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四)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仲裁工作;(五)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六)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20人;(七)竞赛过程中,能够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面对突
10、发事件有具体可行的措施与控制指标及应急预案。第七章选拔与集训第二十二条参加市级一类及以上竞赛的选手,应严格按照选拔制度,通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选拔赛产生。第二十三条对通过选拔参加市级一类竞赛及以上竞赛的选手,应组织教练团队对其进行强化集训及有效指导,提高其竞争力。第二十四条集训教练团队应由职业院校优秀教师和面向社会选聘优秀技能人才、优秀技术专家、优秀考评员组成。团队成员要具有互补性和良好的沟通、团队协作性,配齐理论、实操以及心理辅导专家等,确保配合默契、能有效发挥各自特长。第二十五条竞赛承办单位按照集训内容,应与指导专家共同做好集训计划安排和集训经费预算申报工作,并签订集训协议。第八章表扬与奖励
11、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国际、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和积极组织参与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第二十七条对选送优秀选手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单位”奖牌。第二十八条对培训、辅导参赛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团队给予通报表扬。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参加各项比赛,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均及格的参赛选手,不受职业年限限制,均可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晋级手续。竞赛获奖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一)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
12、种)第一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四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其余选手在比赛中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均及格,且符合晋升条件,在原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选手参加一项竞赛的全过程中(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只能晋升一次职业资格。(二)获得XX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省级二类、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等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
13、业(工种)一等奖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XX市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S)获得XX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等奖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甜城名匠”称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二等奖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等奖的选手,授予“甜城良匠”称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三等奖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二、三等奖的选手,授予“甜城巧匠”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四)凡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工种清单目录的比赛项目,不予办理晋级手续。(五)在相关部门资金保障的情况下,予以获奖选手物质奖励。第九章附则第三十
14、条竞赛主办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申报登记备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授予“XX市技术能手”“甜城名匠”“甜城良匠”“甜城巧匠”称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规定由竞赛主办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XX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主办单位(章)主办单位(章)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手机:竞赛职业(工种)职业(工种)名称职业代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竞赛规模(预计参赛人数)竞赛计划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竞赛地点资金预算及来源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章):年月0市鉴定中心意见单位(章):年月H市人社局意见单位(章):年月日分级分类根据有关规定,本次竞赛为级类竞赛。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