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第三条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本措施第九条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支持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一)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30%、不超过2
2、50万元资助。(二)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50%、不超过150万元资助。(三)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50%、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四)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50虬不超过250万元资助。本条款按照年度资金预算予以总额控制。第五条支持集成电路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产业主管部门面向全球招标悬赏、承担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给予上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第六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
3、的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家。第七条支持建设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件除达到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集成电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重达70%及以上“),连续3年每年经审计后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对入驻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房租资助,每家企业最长资
4、助3年。每年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不超过3家。第八条鼓励集成电路推广应用鼓励下游集成电路芯片应用企业和芯片研发企业、重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材料、装备企业联合进行国产替代攻关。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深圳市支持下游应用企业联合进行国产替代攻关项目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费用最高5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第九条支持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一)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IOOO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
5、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二)经评审,对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IOoO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第十条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经认定通过,在龙华区举办的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一年内落户龙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估确有产业化潜力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措施涉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
6、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第十二条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分批资助的,按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不迁离我区(本措施第九条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违反承诺的,须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科技创新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第十三条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四条本措施中提及的评审、认定、评估、审计、年度考核等均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十六条本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