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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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国际贸易支付,Page 2,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由于支付货币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因此很少使用,更多地是使用票据进行支付。一、支付货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货币一般与计价货币一致,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同于计价货币的货币进行支付。支付货币考虑因素:1、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2、货币币值是否稳定;3、政治风险;4、行业习惯。,Page 3,二、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示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一)票据的范围 各国的票据法或有关

2、法律对票据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通常都是使用某种票据(主要是汇票)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Page 4,Page 5,1、汇票(Bills of Exchange 或Draft)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并由出票人签名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英国1882年汇票法)2、本票(Promissory Note 或 Note)又称期票,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3、支票(Ch

3、eque)支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支票与一般汇票的区别是:支票的受票人以银行为限,而汇票的受票人不限于银行,可以是公司、个人等;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到期方法。,Page 6,2、本 票,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受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因此,远期本票不需承兑。本票有由工商企业签发的商业本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两种。商业本票有即期与远期之分。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或

4、其指定人;5.出票日期和地点;6.出票人签章。,Page 7,Page 8,3、支 票,Page 9,(二)票据的法律特性1、流通性。票据权利可以转让,不受债务人的限制。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倾向于肯定和保护票据的流通性,主要表现在:(1)规定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不必通知付款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2)规定正当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而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2、无因性。持票人对票据上权利的享有,不受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的影响。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Page 10,3、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

5、合法律的规定。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某些格式,更重要的是必须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内容。,Page 11,(三)各国有关票据的立法及其体系1、法国法系2、英国法系3、德国法系(四)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1、日内瓦公约(1)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的日内瓦公约(2)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3)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4)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2、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草案),Page 12,三、汇票 依据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汇票

6、的分类 以出票人的身份作为划分依据: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以期限的长短作为划分依据: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以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 无记名汇票,Page 13,(二)汇票应记载的事项 以日内瓦公约为例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命令”,是指汇票的措辞应该是命令式的,一般是“向支付”。“无条件”,是指汇票上关于付款义务的措辞应是绝对的,不是附带任何有损于该义务的条件、但书、限制或保留。“一定金额”,是指汇票金额是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3、付款人名称,Page 14,4、汇票的受款人三种写法:限制性抬头:即在汇票上载明“只能付给”或载明“不得转让”的字样;指

7、示式抬头:来人式抬头:不载明受款人的姓名,只填写“付给来人”字样5、汇票的到期日汇票上所载金额的支付日期。汇票关于到期日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定日付款(Fixed Date),又称为板期付款见票即付(At Sight 或On Demand)规定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见票后定期付款,Page 15,6、出票日期及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7、付款地点8、出票人签章,Page 16,Page 17,(三)汇票行为 票据行为,也可以叫做票据处理手续。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还能背书转让、贴现、拒付、行使追索权等。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行为都有详细并且严格的规定。,Page 18,1

8、、出票(Issue)(1)出票的含义:出票、签名、交付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即“自愿转移对汇票的占有”(2)出票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两个方面: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持票人得到了债权,使他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提示(Presentment)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在实践中,即期汇票一般不作承兑提示,远期汇票一般要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Page 19,3、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汇票的付款人接受持票人的付款提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

9、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记载于汇票之上的义务。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义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此时,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Page 20,4、付款(Payment)在付款人依汇票付款后,由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将汇票交付款人,此时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5、背书(Endorsement)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写上或不写上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汇票是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的。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背书是因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而得名。,Page 21,6

10、、拒付(Dishonour)拒付又叫“退票”,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除受票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和承兑外,受票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等均可称为拒付。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拒付情形还包括因承兑而变更汇票的文字、出票人破产等。但付款人要求提示人出示汇票等,不视为拒付。,Page 22,7、追索(Recourse)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行为(包括提示、做拒付证书、拒付通知)之后,有权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要求退回汇票金额、利息及做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和拒付证书(Protest)等其它有关费用。“前手”对“后手”有保证到期获得付款人付款或

11、承兑的责任。持票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6个月。,Page 23,Page 24,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等,还包括新兴的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等。虽然这些方式都基本要通过银行,但银行在各种方式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类是收付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办理的方式,如现金支付、汇付和托收;一类是由银行提供信用,收付双方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如信用证。,Page 25,一、买方直接付款(一)现金支付(二)汇付1、汇付的概念 汇付即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买方(汇款人)委托当

12、地银行(汇出行)向卖方(收款人)付款,汇出行再委托卖方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向卖方付款。这种方式虽然直接经济,但只有买方信任卖方时才采用,多用于小额尾款的支付,有的也同信用证结合起来支付。汇付是国际结算的当事人通过两地银行了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在汇付中没有银行信用的介入。,Page 26,2、汇付的类型,Page 27,3、汇付的流程,Page 28,二、托收(Collection)(一)概念及主要国际惯例 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是国际商会在1958年制定的,制定后又在1967年和1978年进行了修订

13、。现行版本是1995年修订,1996年1月1日生效的版本。,Page 29,(二)托收的当事人(URC522第3条)委托人(principle):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卖方。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与卖方同地。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除托收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根据其代理的具体业务不同又分为付款行和提示行。付款人(drawee):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票项下款项的人,一般即应付款或应承兑的买方。,Page 30,(三)托收的种类*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4、两种。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具金融票据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不附具商业单据。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卖方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一起,或只将商业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1)付款交单:是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2)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银行取得有关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Page 31,(四)托收的业务程序1.在货物销售合同中双方规定采用哪种托收方式。2.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完货物后,向托收行发出

15、托收指示,开出跟单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托收行。3.托收行将汇票及商业单据寄交代收行。4.代收行收到汇票及商业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5.即期汇票,付款人付清货款,代收行交给商业单据;付款交单的远期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商业单据,待汇票到期时,付款人付清票款,代收行交给商业单据。6.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货款已收妥入账。7.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委托人,银行收取手续费。,Page 32,Page 33,(五)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Page 34,(六)托收的性质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和代收行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给予卖

16、方任何付款保证。,Page 35,附:银行的免责,Page 36,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一)信用证的概念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二)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兑付保证。,Page 37,(三)有关信用证的法律与惯例各国基本上没有专门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专设第五编对信用证进行了规定。国际商会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17、 for documentary credit)简称UCP,共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2006年10月通过了最新修订本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Page 38,(四)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2.开证行(Issuing Bank)3.通知行(Advising Bank)4.受益人(Beneficiary)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7.付款行或承兑行(Paying or Accepting Bank)8.偿付行或结算行(Reimbursement or Settlement Bank),Pa

18、ge 39,(五)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2、买方填制开证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和发票,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6、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7、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

19、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9、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10、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11、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Page 40,Page 41,(六)信用证的主要条款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开证银行、通知行、议付行等。2.信用证种类。3.信用证金额。4.单据条款,主要规定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的种类及份数。5.装运条款。6.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地点。7.交单日。8.开证行保证条款。9.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文句。,Page 42,Page 43,信用证与托收的区别 托收是商业

20、信用,银行仅仅是接受出口商委托进行收款,没有付款的法律义务。同时,经常由于进口商未领到进口许可证、外汇申请未批准等原因,导致货到目的港禁止进口或者无法支付外汇,对出口商不利。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出口商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时有义务付款。同时,开出信用证就说明进口商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托收一般只限于老客户,而信用证则大胆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中。,Page 44,(七)信用证的主要种类1、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可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需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

21、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未经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进行任何修改或予以撤销的信用证。2、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由开证行以外另一银行对受益人作出兑付或议付承诺的信用证。,Page 45,3、付款与承兑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和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主要用于交易期较长的资本货物交易、工程承包等。承兑(Acceptance)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相符单据,对受益人开立的延期汇票予以承兑,承诺到期付款的信用证。4、直接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直接信用证(Direct Cre

22、dit)指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允许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其他任何银行提交其汇票和单据,以请求支付价款的信用证。,Page 46,5、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6、对背与对开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Back to Back)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另一银行开立以本人为开证申请人、以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信用证。对开(Reciprocal)信用证,是指交易双方互相以本人作为开证申请人、以对方作为受益人而开立两个信用证,两

23、证金额大致相等,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分别生效。,Page 47,7、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保证,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约义务时,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Page 48,(八)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受益人即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开证申请书开出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3、信用证是纯单据文件。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

24、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付款。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Page 49,(九)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对于信用证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Page 50,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欺诈例外,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

25、,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Page 5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注意事项,(1)只有在卖方存在实质欺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买方要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卖方其他的违约行为区分开来。(2)即使买方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存有欺诈,也不能直接拒绝向开证行付款,所能使用的手段只能是向法院申请救济。(3)止付令的申

26、请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Page 52,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A 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B 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C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D 发票与提单不符,Page 53,四、国际保理(一)概念 国际保理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和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开始成型,目前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传统的信用证方式只占20%左右。我国1987年才开始起步,目前加入国际

27、保理联合会FCI的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Page 54,(二)国际保理的性质1.保理具有代理性质。2.保理具有债权转让的本质。3.保理具有信贷性质。(三)国际保理的当事人1.出口商,即卖方或被保理人。2.出口保理公司,一般与出口商同地,主要负责向出口商融通资金。3.进口商,即付款人或债务人或买方。4.进口保理公司,主要负责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账务管理和向进口商追收账款。,Page 55,(四)国际保理的程序1.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2.卖方与出口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3.出口保理人将卖方的一般经营状况告之买方,并与进口保理人签订应收账款的再转让合同。4.卖方发运货物,向买方提交注明“转让条

28、款”的发票和装运等单据正本;同时向出口保理人提交有关单据的副本和应收账款所有权的通知书,出口保理人即根据保理合同,一般向卖方支付发票金额80%的货款。出口保理人将有关副本转让给进口保理人。5.进口保理人据此进行账款的管理,定期向买方催收货款。,Page 56,(五)国际保理的有关国际规则 中国在国际保理业务上基本采用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公约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8年制定通过的,与1995年5月1日生效。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专门调整保理关系的国际公约,为国际保理业务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Page 57,五、福费廷 福费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地承办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出口商持有的、经进口商承兑的半年至6年期甚至更长的远期汇票进行无追索权贴现,在收取一定费用后付给出口商现款的一种出口信贷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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