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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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科发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

2、、战略、经济等高层次人才,服务科技创新管理,是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级科技项目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科技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开展专家库日常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项目评审、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

3、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二)恪守科技伦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条件完成评审、评价等工作;(五)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专家无不良科技信用记录,且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第六条专家分为科技研发类、产业管理类、战略咨询类、财务管理类和其他类。(-)科技研发类

4、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2 .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3 .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等。(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是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上市公司

5、、科技领军企业、高等学校、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战略咨询类专家应是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包括熟悉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的政府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成员;国家部委、市级有关部门、国家高端智库、知名高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财务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

6、计师、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五)其他专家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第七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邀请入库、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邀请入库。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前三名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以及本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入库,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入库;(二)公开征

7、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常年受理、定期审核入库方式征集专家。专家自愿通过信息系统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符合条件的专家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纳入专家库;外籍专家也可按此程序申请入库;(三)共建共享。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与国内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本市及外省市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资源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第八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

8、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第九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建立反映入库专家特色的专家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确描述。第十条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定期开展入库专家个人信息确认或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应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更新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后,在信息系统中提交。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9、。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专家信用评级为C级的;()本人有主动回避情形的,但未申明回避的;(四)擅自披露评审等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五)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六)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七)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A)被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九)违法违纪、开除公职或党籍的;(十)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第十二条具有第十一条(一)、(-)所列情形的,自情形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入

10、库。具有第十一条(三)、(四)、(五)、(六)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一条(七)、(八)、(九)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彳导再次入库。第十三条专家出库程序。专家所在单位、审评中核实相关信息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审评中心予以出库,并告知专家本人。第三章项目评审活动专家选用第十四条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T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诚信原则。符合科技专家信用要求,在国家或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无失信记录,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二)同彳亍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从事专业、工作单位、擅长应用领域等事项;(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

11、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四)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第十五条选取专家与邀请、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第十六条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具体评审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十七条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L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三年之内有共同承担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项目、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等合作关系;3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

12、构);4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被评审项目完成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二)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L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三年内曾同一时间在同一法人单位任职(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5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三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6 .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关联职务;4 .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经济

13、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等(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5 .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三)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第十八条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及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三)履彳亍评审职责的能力;(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彳丑可单位或个人干预;(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14、;(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评价等活动;(六)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法津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四)签署专家意见,并对签署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五)应及时更新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六)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第二十一条专家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不得与活动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

15、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二)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五)不得泄露在评审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被评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活动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活动对象的宴请;(七)不得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应当于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

16、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二十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专家使用单位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五条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取消专家资格,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相关行为信息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第二十六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相关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对项目评审等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指导整改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七条专家库管理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出处理:(-)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二)私自复制、下载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三)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0)1号)、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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