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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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资发(2023)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卜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

2、理委员会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5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主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

3、18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传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法人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等科研项目(课题)。第三条项目(课题)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需求,强化组织。加强有组织科研,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系统化布局攻关任务,探索实施重点项目群,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实现研发

4、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二)统筹资源,服务发展。以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为抓手,推动跨部门、跨市区、跨央地协同发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增强首都经济发展新动能。(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统筹项目(课题)立项管理,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分散安排;建立公开竞争类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评估机制,提高项目(课题)征集的精准性;注重绩效导向,强化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和跟踪评价。(四)减负松绑,优化服务。突出以人为核心,赋予科研人员更

5、大的自主权;简化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减少各类基础信息反复填报,提升科研人员的便利性和获得感。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三)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主管工程师培训、考核等工作;确定项目(课题)主管工程师,对承担单位开展跟踪服务。(五)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课题),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六)对执行中的项目(课题)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

6、,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七)受理、处理项目(课题)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诉。(八)负责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九)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推进项目(课题)管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第五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项目凝练和申报指南编制。(二)协助开展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以下简称“二合一”论证)、过程

7、管理、综合绩效评价、跟踪服务等事务性工作。(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第六条承担单位是具体实施项目(课题)的法人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完善本单位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二)按照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条件,完成目标和任务。(三)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课题)重大进展、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四)按照任务书约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五)项目(课题)支持相关内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科学研

8、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报表。(六)规范使用项目(课题)科技经费。(七)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第七条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二)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三)拟定项目(课题)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课题)成果及知

9、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五)自觉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综合绩效评价。(六)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完成与项目(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第八条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或专业机构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项目(课题)“二合一”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第三章组织与申报第九条项目(课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项目(课题)体量。根据具体项目(课题)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

10、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赛马制是指针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

11、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后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管理,揭榜挂帅、赛马制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围绕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编制应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同时,应明确资助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拟立项项目(课题)数及相应的经费预算等内容。经审核评估后,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

12、目(课题)申报指南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一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公开发布。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课题)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课题)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等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二)在项目(课题)申报时,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期内在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有充足时间保证项目(课题)顺利实施,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负

13、责人的科技信用评价等级要求。第四章立项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实施方案形式审查、行政决策、“二合一”论证、任务书签订等环节。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实施方案,专业机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课题),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决策后进入“二合一”论证环节。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应通过在线服务系统等渠道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开展“二合一”论证,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不得将预算编制的细致程度作为论证预算的主要因素。第十五条论

14、证所需专家按照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原则上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两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第十六条通过“二合一”论证的申报单位应及时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承担单位等各方职责,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要求。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课题)应写明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对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课题)拟立项公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一)非项目(课

15、题)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诉申请的。(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受理申诉并开展调查,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八条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于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于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开展过程检查。第十九条项目(课题)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

16、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在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第二十条项目(课题)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等级提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出现重大调整和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以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也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课题)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1 .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2 .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

17、3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终止事项包括:L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4 .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课题)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5 .经实践证明,项目(课题)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6 .完成项目(课题)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7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8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于终

18、止的项目(课题),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己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六章综合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第二十五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一)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二)项目(课题

19、)科技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项目(课题)原则上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对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近三年来科技信用均良好的,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承担单位自行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价结论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七人以上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综合绩效评价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20、。(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未通过:1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2 .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3 .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事项的。4 .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5 .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第二十七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

21、结论等情况信息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本市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仲裁,依据仲裁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第三十条项目(课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未完成结余资金退回的,将不予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

22、知。(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三)综合绩效评价之日时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科技信用不良的。第七章信用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建立覆盖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开展科研诚信案件与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申报、“二合一”论证、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第三十二条因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课题)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的,不纳入相

23、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记录。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实行承诺管理制度。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课题)立项和综合绩效评价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自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主管工程师应在开展项目(课题)相关管理服务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履职尽责,对不实承诺、虚假承诺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加强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实施期满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随机“飞行检查”、统计监测和跟踪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项目(课

24、题)落地见效。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十五条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二)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课题)管理资格等处理。(三)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四)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课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五)对有

25、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执行。第三十七条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成果转化、科技报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项目(课题)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同时废止。2023年3月31日前实施期满的项目(课题)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课题)可适用本办法,2023年3月31日后立项的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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