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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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培训,“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工 程涉及千千万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不容有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目 录,承包人的特殊性必须为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标的特定性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 行政干预强制性从订立到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计划性和次序性从立项、三证取得等均应依次进行。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案件标的额大,诉讼成本高。多由工程款引发纠纷,且涉及多方利益,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较大。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相对

2、其他民事案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在于从质量和公平竞争秩序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 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认定无效具体情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借用资质 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发包人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黑白合同”中黑合同无效或黑白合同都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案例一:黑白合同 2003年9月,某房企与某建筑企业签

3、订一份工程建设“补充协议”(注:先签“补充协议”,正是建筑业内所谓的“黑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289万元,并约定不管以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如何,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年11月,该建筑公司以4837万元中标。一年后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建筑企业状告房企,说,应该支付4837万元(依照中标合同),而实际只付了3289万元,要求付清余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黑白合同的结算认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

4、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黑白合同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认定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中标人作出的让利承诺、捐赠、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5、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工程应招标的项目及范围,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风险,(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应招标的项目及范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

6、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应招标的项目及范围,案例二:补办招标手续 甲公司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为赶施工进度,在未经招标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需要,双方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与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略有所不同。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建设工程应招标的项目及范围,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风

7、险,案例三: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原告广东汕头某建筑公司参加上海某工程投标,经完整的招投标程序后中标,并收到发包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工程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造价8000万元。在尚未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却突然变卦,通知中标单位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中标方先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没有获得解决,于是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应招标的项目及范围,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对招标人而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中标人而言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

8、部分予以赔偿。,建设工程应招标的项目及范围,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但事后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的法律问题 如果是一般的质量问题,既然发包人已经签字验收,那么就应当视为是承认了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是放弃了对瑕疵的追究权利。如果是主体工程或者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重大隐患,造成质量问题或者隐患的原因又在于承包人,那么因为此时工程涉及到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重大,则承包人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也可以抗辩不支付工程款。,施工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等乱签证的问题 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

9、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施工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限期内未予答复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施工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包干价能否“包死”的

10、法律问题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调整工程款;材料大幅上涨,超出承包人正常风险承受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一般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承包人正常风险承受范围,则应当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赋予承包人变更合同、请求相应增加工程价款的权利,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体现公平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施工结算中的法律风险,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瑕疵风险,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

11、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施工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

12、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施工结算中的法律风险,解除合同对承包人而言承包人在材料供应商处定作的专供讼争工程的建筑材料则面临退货、承担违约金的后果,中途退场对承包人的经营损失很大。解除合同对发包人而言续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对解除前的工程如何衔接是一个难题,工期延误,支出增大等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解除合同对承、发包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和面临巨大损失,同时还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因素,从而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际履行,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合同解除必须符合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承包

13、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发包人有下列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方可解除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滥用股东权利法律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合格的,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修复后不合格的,不予支付价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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