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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爱侨、助侨的精神,让归侨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60周岁以上归侨实施生活补贴应坚持下列原则:(-)属地管理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规范管理,操作有序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条凡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归侨,均可申请领取生活补贴:(-)申请人能够提供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
2、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其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二)经县(区)侨务部门审核确认。(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第四条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市直单位符合条件的归侨的生活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以上所需生活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第五条归侨申请领取生活补贴,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具有本市户籍,但没有离退休待
3、遇或离退休关系不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登记办理。(二)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离退休关系所在的县(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市直单位离退休的归侨到惠城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O第六条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申请领取归侨生活补贴的材料提交县(区)侨务部门。县(区)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归侨身份、年龄、住址及生存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组织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向社会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统一登记造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侨务部门申请复核。第七条县(区)侨务、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合格的归侨人数报市侨务、财
4、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资金,并由县(区)侨务、财政部门负责按月组织发放。第八条归侨去世、没有本市离退休关系的归侨在户籍迁离本市或加入外国国籍后,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待遇。各县(区)侨务部门、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每年定期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归侨的生存、迁移及国籍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不按要求参加调查确认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无法确认其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从当月起暂停其生活补贴发放,待调查确认其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后及时续发。第九条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第十条市侨务、财政等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归侨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或其他手段骗取归侨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领取生活补贴资格,依法如数追缴已发放的补贴,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如实提供离退休关系所在地等信息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生活补贴不能正常发放等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当事人,由县(区)侨务部门依法依规录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