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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需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参加项目的学生,达到相应毕业要求和标准,颁发学院和外国教育机构毕业证书。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符合
2、中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学院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或者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但不得与国外组织、机构、院校和教职人员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进行教育和开展活动。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具有中国情怀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第六条与学院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应高于学院在国内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引进国外优质资源,
3、应立足于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七条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国际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院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未经院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任何二级学院和部门未经学院授权,不得签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第二章申报要求第八条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前一年申报。每年申报的时间为3月份和9月份。由学院提出申请,分别报经教育厅同意后,报审批。第九条学院鼓励各二级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拟办专业应符合国
4、家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并在学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范围内,应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和先进性,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或缺性。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在正式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前,应判明对方的合作动机,对其背景、资质、意图、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全面分析,以各种方式(学术交流、学者互访、学生交换等)在拟办专业领域进行深度交流,为开展合作办学打下良好基础。第十一条在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相关二级学院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双方达成最
5、终协议后,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附件1)。(二)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S)合作协议。内容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资金金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合作协议应以学院和外方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相关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
6、与合作处共同商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四)外国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五)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六)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证书样本。(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A)评估报告。与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第三章审批程序和管理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相关二级学院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步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核,报学院审批。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教育厅审批。第十三条学校成立“中外合作
7、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合作办学具体事项和教育教学工作时,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外双方人员组成,一般中方五名(含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外方四名,由中方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委员会成员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专业课外籍教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项目负责人由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推荐,学院聘任。项目负责人可聘请本学院相关教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具体管理,包括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立项审查、政策指导、呈报审批、外事联络、项目外籍教师聘任及办理签证、综合协调等;负责跟踪了解和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相关二级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9、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评估评价等;负责把关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培养质量;负责按规定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负责对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相关的招生、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审计等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第十五条学院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