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59342 上传时间:2023-03-30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87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4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必要特征】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当省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任何一项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一一对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

2、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判定,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等同判定,压桩机ZL97125228.9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压桩机,包括底座、立在底座上的两条反力竖架1、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1之间的反力梁4、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1顶部的天梁2、吊在天梁2上的葫芦3、设置于反力梁4下方的压桩液压千斤顶5,所述的每条反力竖架1上纵向排列有多个插孔22,插销6插在所述的插孔22内将反力梁4的两端分别固定在

3、两条反力竖架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条反力竖架1至少由两根竖架连接而成,所述的上面的一根竖架的下部插在下面的一根竖架内,并用插销6插在上面的一根竖架和下面的一根竖架的插孔22内,将上下两根竖架连接固定。,等同判定,等同判定,等同判定,“葫芦”与“滑轮、卷扬机组”,等同判定,等同判定,禁止反悔,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动或者应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放弃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禁止反悔,一种抽油烟机ZL95239003.5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抽油烟机,它有一

4、个或二个主风机,其特征是主风机位于灶具前方的一个或二个正面主风机室内,正面主风机室的底线高于灶具30-80cm,进风口向下倾斜,出风口开口于室外,灶具上方有梯形顶板,梯形顶板的里边与正面主风机室进风口的上沿相连,梯形顶板左右边分别固定有左侧板和右侧板,形成一个风罩,开动主风机时,进风风力线覆盖整个灶面。,禁止反悔,禁止反悔,禁止反悔,禁止反悔,出风口开口于室外说明书记载:目前市场上的抽油烟机所吸入的油烟经一较长管道通向室外,其缺点是气态的油烟在管道内冷却成液态,凝结在管道壁上,不易清洗。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无油烟危害烹调者的健康,油烟能迅速短距离排向室外的抽油烟机。在专利复审阶段,权利人

5、对于权利要求中关于“主风机室出风口开口于室外”进行过限定性解释,认为该技术特征从来没有被公开披露,实质上就排除了专利中含有被现有技术披露的“排风口开设在机壳顶板、通过排风管排除油烟”内容部分的保护,该解释被专利复审委采纳。,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

6、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ZL94231626.6大型铜铝过渡接头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大型铜铝过渡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铜排和铝排,铜排的一端插入铝排一端的孔中,与铝排熔接。,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与涉案专利技术中不相同部分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二审法院认为:排风口开于机壳顶板、通过排风管排除油烟的技术特征已由他人公开,属公知技术,因此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先用权,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7、,先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设备或者模具。,先用权,ZL98222957.7多球无接头绒线球及其成球装置申请日:1998年11月13日权利要求为:1、一种多球无接头绒线球,其特征在于第1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2个绒线球的头线,第2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3个绒线球的头线,以此类推第n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n+1个绒线头线,且所有头线与尾线及所有绒线球本身的线是一根连续无接头绒线。2、一种多球无接头绒线球成球装置,它包括成球

8、锭子及其所属锭杆,其特征在于锭子下方的锭杆上固接一个储线盘,储线盘上设有绒线球的固定装置。,先用权,先用权,FB821型绒线成球机,由无锡市第七纺织机械厂制造。该机于1994年进行了技术鉴定,其鉴定证书上写明,该机可以进行“连球或割断”成球,每分钟成球20只,重量误差在1克以内。“连球”,即第1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2个绒线球的头线,第2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3个绒线球的头线,以此类推,所有头线与尾线及所有绒线球本身的线是一根连续无接头绒线。1997年12月,被告向无锡市第七纺织机械厂购买了FB821型绒线成球机一台用于生产。,先用权,生产连球绒线的功能是FB821型绒线成球机自带的,并不需要购买者另

9、行设计、开发。被告作为专业生产绒线的厂家,在购买了FB821型绒线成球机后,并不需要再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就可以生产连球绒线。尚无证据证明被告购买后即生产连线绒球的事实,但应当认为被告购买了FB821型绒线成球机后即已经作好了生产连球绒线的必要准备,故被告应当享有先用权。,先用权,先用权的限制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50g2060m24h1440000g1.44t/日1.44t365525.6t/年,先用权,先用权的限制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

10、,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者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并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者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主体】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相关公众】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关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外观设计之

11、间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或者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同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同的产品;相近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及简要说明记载的产品名称、用途,并考

12、虑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认定产品的用途。,外观设计,ZL90302965.0立体贺年卡,外观设计,被告北京某公司设计生产并销售“立体年历”产品为一纸制正十四面体,其中的十二面上印有年日历,同时印有十二生肖图案或圣诞树老人或吉祥物图案。“立体贺年卡”专利依专利分类表为19-01,被告的产品“立体年历”依专利分类表分类为19-03,外观设计,为了实现产品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外观设计,ZL99304163.9万向节轴承座型材坯料,外观设计,损害赔偿,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

13、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本身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系因其他因素共同产生的,应当将因该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利益排除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之外。,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

14、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第二十一条: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

15、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损害赔偿,1、专利权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额);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额)。(本案即采取的此种计算方法)2、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额);3、专利许可使用费(13)赔偿额。,损害赔偿,ZL02313977.3压花玻璃(火焰),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因被告

16、的侵权行为,使原告5mm“火焰”玻璃至少损失了191.078吨的销售市场,也因此损失了相应的销售利润。所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应以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为计算依据,这样才能充分弥补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才符合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故以原告5mm“火焰”玻璃减少的191.078吨的销售总数乘以原告5mm“火焰”玻璃税后利润(单价扣除成本和17增值税)所得之积人民币作为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为赔偿额。,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