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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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的规则和原则能确定我们位置、航向以及经纬度。过夜的小旅馆绝非行程的目的地。法律,就像一个旅行者,必须准备翌日的旅程。它亟需一个成长的原则。法律的确定性并非追求的唯一价值,实现它可能付出过高的代价;法律永远静止与永远不断变化一样危险;妥协是法律成长的原则中很重要的一条。,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一、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干预经济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

2、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企业管理关系物资管理关系税收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专利、商标审计、统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内部领导经济责任制管理劳动用工制管理工资制度管理,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比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现形式:命令、审批、指示、拒绝、许可、处罚,经济法,既带有横向(平等)、又带有纵向(关系)性质的一些社会关系,不能用单纯的民法和单纯的行政法来解决的时候,就需要重新考虑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律

3、中“你中由我,我中有你”的情形既非横,又非纵,而是纵横结合的部分,本课程教学内容,合伙,个人独资,经济法,经济法基础部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物权),证券法,三、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力和经济义务关系。,四、法律事实,是什么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事实是指能

4、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人的死亡,灾害发生,签订合同,引起抚养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结构图,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与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原因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散步、看书、刮风、人的死亡、合同签订灾害的发生,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和事件,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五、民事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 定义: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

5、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法行为(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怎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实质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纯受利益的行为外,只能法定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6、源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独立的进行民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要件之一),法人,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吗?,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吗?,什么是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比较有哪些差异?,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出生终:死亡,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注: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7、一律平等吗?,NO。,案例: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21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05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法律问题:此买卖是否有效?,此案例延展:,1、若张某25岁呢?,2、若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发生在购买彩电之前呢?,意思表示真实(实质要件之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

8、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实质要件之三),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民事违法行为,违法合同行为,侵 权 行 为,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3、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列举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9、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1、不满10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2、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3、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4、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4、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谁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什么情况下能够撤销或变更?,有时间限制吗?,没有撤销或变更之前行为效力如何?,撤销或变更之后行为效力如何?,可撤销

10、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合同性质,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重大误解举例,标的物品种,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标的物质量,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

11、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2、显失公平,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公平原则,等价有偿,3、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人身、财产、荣誉、名誉造成损失,落井下石、乘虚而入、雪上加霜,3、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3、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12、,4、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谁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什么情况下能够撤销或变更?,有时间限制吗?,没有撤销或变更之前行为效力如何?,撤销或变更之后行为效力如何?,对于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谁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合同法第54条规定,4、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谁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什么情况下能够撤销或变更?,有时间限制吗?,没有撤销或变更之前行为效力如何?,撤销或变更之后行为效力如何?,权利的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

1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的时间限制,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4、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谁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什么情况下能够撤销或变更?,有时间限制吗?,没有撤销或变更之前行为效力如何?,撤销或变更之后行为效力如何?,权利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

14、效力,4、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谁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什么情况下能够撤销或变更?,有时间限制吗?,没有撤销或变更之前行为效力如何?,撤销或变更之后行为效力如何?,权利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后,变更部分的行为则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某县电器商场进了一批彩电,定价为每台520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5200元标为3200元。公民赵某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彩电在别的商场买近5000元,而该商场仅卖3200元,觉得非常便宜,便买了一台。由于柜台上所放的彩电均已售出,当又有人要求

15、购买。售货员去仓库提货时,才发现价格标错,原来卖给赵某的彩电少收了,案例分析(讨论),22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派人找到了赵某。当商场要求赵某退货或补足货款时,遭到拒绝。,问题:,1、赵某可否拒绝退货或补足货款?,2、此案件应该如何处理?,3、此案件中,商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二、代理,概念: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法律关系,基础关系,代理权的行使,无论好坏,2、代理的适用范围,一般的民事活动均可以适用代理,但下列除外:,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订立遗嘱,

16、2、代理的适用范围,一般的民事活动均可以适用代理,但下列除外:,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婚姻登记,2、代理的适用范围,一般的民事活动均可以适用代理,但下列除外:,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收养子女,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2、代理的适用范围,一般的民事活动均可以适用代理,但下列除外:,受约演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2、代理的适用范围,一般的民事活动均可以适用代理,但下列除外:,依约出诊,生活中常见代理:,诉讼代理,业务代理,还有这样的代理:,“念悼词50元,磕头一个50元,3个起磕;放声大哭100元;喊声爸妈100元”,“常规扫墓上香烧冥币收费200元。,“专业哭”十

17、分钟要价2万。,3、禁止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之禁止,国际民法学的通例,双方代理之禁止,(一仆俩主、一手托两家),3、禁止代理权的滥用,3、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恶意串通代理,4、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备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代理的表面特征,代理的实质特征,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 稿酬据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

18、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参考答案:D,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5、表见代理,(1)概念: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A、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B、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与该他人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

19、予代理权的意图。,C、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因代理证书的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D、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以免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代理人为交易。,E、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表态。,(2)性质:,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根本未授权,超越代理授权,超越代理期限,待定,?,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3)表见合同效力,有效合同,被代理人承担,好or坏,代理权制度,有效代理权行为后果有谁承担?,如

20、何判断代理权行为后果?,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区别?,七、诉讼时效,对原告被告而言,诉讼时效决定什么?诉讼时效期限过了,别人欠我的钱要不回来了?,定义: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1、诉讼时效的概念,消灭的是一种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普通)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21、规定。”,特别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短期诉讼时效,2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长期诉讼时效,(2,20),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国家赔偿法:2年,最长诉讼时效,时效为20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

22、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理解,3、诉讼时效的起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诉讼时效的变动,中止,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

23、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法定事由,权利人主观上想行使权利,但客观情况却让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力。,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4、诉讼时效的变动,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中止,中断,主观无法控制,主观可以控制,后6个月,任何时间,法律效果,前+后,重新计算,法定事由,时间,后6个月,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为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

24、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最迟到200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0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请问:,1、甲、乙于2000年7月1

25、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2、设乙公司在200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003年2月10,不能。因为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乙方未在约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3、有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4、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不对。因为甲乙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乙放弃了时效利益。,甲乙双方签订的新的协议合法有效,新协议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6月30日起算。,张萍手头有一张欠条,是2007年7月30日写的,借款3万元,欠条上明确注明“两年内还清”,即到2

26、009年7月30日。在07年7月至09年7月的两年内,张萍曾多次追要欠款,但欠债人总是拖着不还,直到现在,两年的时间过去了,欠款一点也没要回来。张萍想起诉他,但不知道张萍的这张欠条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案例-欠条,诉讼时效分析-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许某在2005年7月20日应经营木材缺少资金向李明借钱2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李明2万元,借款人许某”。事后,李明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至今一直未还款。听人说,借条超过两年就失效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借 条 与 欠 条,文字,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如何处理?,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诉讼时效制度,1、为什么要设立?,2、期限到权利人丧失了什么?,3、制度的适用范围?,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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