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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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医、人才强卫”工程,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富有创新精神的卫生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义乌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局起草了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L原政策制订较早,与上级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不尽一致,部分经费使用与当前我市公立医院现实情况不符。历年检查均发现经费剩余较多,财政绩效评估较差,财政局多次提出要求调整补助政策。2.根据财政扶持政策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清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全市财政扶持

2、政策清理任务交办单(义交办(2022)5号)文件精神,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政策属于保留(需修订)项目。二、起草依据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6)82号)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卫生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1)17号)3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4 .义乌市财政局义乌市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财政经费补助的通知(义卫发(2015

3、)73号)三、起草过程根据全市财政扶持政策清理任务交办单(义交办(2022)5号)文件精神及历年我市人才、学科经费使用审计情况,我局规财科、医政科多次与财政局对接讨论,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科教科负责人召开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座谈会征求意见,参照嘉兴地区学科建设经费奖励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一)经费领导机构及管理原则。成立由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注重实效”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专款专用。(二)经费使用范围。学科建设经费

4、主要用于条件建设、学术交流、队伍建设、学科研究以及其他支出等五个方面。(三)资助对象及奖励标准。人才学科经费资助奖励范围为在卫生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单位。重点学科、专科(含中医及实验室)建设补助标准分为国家级、省级及地市级。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单位,按培训学员数补助1万元/年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立医疗机构新聘用毕业生,给所在单位补助3.O万元/年人。定向人员学费补助参照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要求执行。(四)经费管理要求。获人才学科经费资助的学科,受资助单位需以相应比例配套经费。学科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研究工作,分阶段研究进展情况,每年度进行总结。

5、项目完成后所在单位要在3个月内完成终期绩效评价工作,提交项目资金财务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五)申领审核程序。人才学科经费资助方式一般采取个人(科室)申请、单位审核、专家评审、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的程序。(六)经费使用监管。所在单位对资助项目每年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审计。人才学科经费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将对经常性资助项目开展期中、期末的考核检查。五、修订内容(一)经常性资助奖励项目。L“国家级:重点学科40万元/年,重点专科30万元/年,专科专病25万元/年,其他学科20万元/年。”修改为:“国家级:重点学科IOO万元/个,重点专科70万元/个J2 .“省级:重

6、点学科25万元/年,重点专科20万元/年,省市共建学科15万元/年,浙江省县级龙头学科10万元/年,非公立医疗机构特色学科20万元/年,适宜技术推广基地4万元/年J修改为:“省级:重点学科50万元/个,重点专科30万元/个,省市共建学科20万元/个,浙江省县级龙头学科20万元/个J3 .“地市级:重点学科10万元/年,地市共建医学扶持学科8万元/年,其他学科5万元/年,适宜技术推广基地3万元/年J修改为:“地市级:重点学科15万元/个,地市共建医学扶持学科10万元/个。”4 .删除“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单位,按培训学科补助1万元/个/年。”5 .增加“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80万元/个,

7、省级重点实验室50万元/个J(二)其他资助奖励项目。L“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市属单位新聘用毕业生,给所在单位补助2.0万元/年人。”修改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立医疗机构新聘用毕业生,给所在单位补助3.0万元/年人。”2.“定向人员学费补助参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的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文件要求执行。”修改为:“定向人员学费补助参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要求执行J(三)人才学科经费资助方式。L“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年度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年度拨付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J修改为:“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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